不卖等拆迁的房子有必要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吗?6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明确了!
今天,距5月31日这一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的过渡期最后截止日,已经不到一个月时间了。(“划拨转出让”详细事宜可点击《划拨转出让过渡期剩最后30天!房子在原老三区这89个小区内的,赶紧看看》查看)
很多自家房子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市民问,如果房子不准备卖、就等着拆迁,需不需要去补办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这个问题,有权威答案了。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日前发布了一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一定于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规定中,有这么一条内容:
最关键的,其实就是说,如果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的,在房屋征收评估时,要在拆迁补偿金中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按什么标准扣除?
《规定》中说,按房屋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楼面地价X3%X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不过,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考虑到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扣除标准暂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下简称《意见》)出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实际执行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原规定标准执行。
通俗说,就是按“划拨转出让”老的补交标准扣除。
专家还说,如按原规定标准高于按《规定》标准扣除的,则按《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市民可以咨询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
也就说,新老标准哪个低,就按哪个来扣除。
该份新《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区(奉化区除外),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
葛淑雅
邮箱:we72138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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