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稳妥推进现房销售试点!浙江省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公布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阐明了“十四五”时期全省的城镇住房发展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等。
《规划》提出,要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打造更具幸福感的“百姓安居”品牌。
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提法,包括——
落实人地挂钩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人口净流入大的城市倾斜。
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规定,房价上涨快的城市,可依法调整住房交易契税税率。
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捆绑销售、质量低劣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稳妥推进现房销售试点。
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严格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把棚改项目准入关,优先改造集中成片、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到2025年,基本完成城镇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
具体内容如下。
01
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健康。
住房供需基本平衡,住宅用地价格、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二手住房价格、住房租赁价格基本稳定,房地产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市场预期保持稳定。
02
住房供应结构持续优化。
以住房需求为导向的土地配置机制不断健全,“十四五”期间,全省供应住房用地30万亩以上,供应住房面积3.8亿平方米以上,基本实现供需平衡、职住平衡。人口净流入大、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城市,土地及住房供应显著增加,中小户型住房占比逐步提升,租赁住房供应比例明显提高。
03
住房保障覆盖面稳步扩大。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十四五”期间,全省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新增租赁补贴保障)21万套(户),开工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含货币化安置)13万套。“十四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达到25%左右。
04
居住条件持续改善。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稳步推进,“十四五”期末,力争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具体举措
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压实城市主体责任
城市对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主体责任,统筹区域房地产发展。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以及住房供求关系等因素,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促进地价、房价、租金波动保持在合理区间。
全面实施房地产市场运行月监测、季评价、年考核制度。
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
建立以住房需求为导向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
落实人地挂钩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人口净流入大的城市倾斜。
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
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保持房地产贷款合理适度增长。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规定。
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偿债收入比例规定。
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发挥税费调节作用
贯彻落实《契税法》及相关规定,房价上涨快的城市,可依法调整住房交易契税税率。
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多部门、跨地域联合检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捆绑销售、质量低劣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整顿房地产信息网络传播乱象。
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稳妥推进现房销售试点。
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严格落实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样板房管理和商品房委托销售管理等政策规定。
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持续着力“住有所居”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强化住房保障顶层设计
坚持因地制宜,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结合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范围边界,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快完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性制度和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城市通过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利用存量工业用房和商业办公用房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并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企业功能作用。
持续强化政府基本保障
进一步聚焦公租房精准保障,对符合条件对象及时纳入住房保障,实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保障标准,使住房困难家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推进租购并举
大力发展租赁住房
盘活闲置住房用于租赁
鼓励居民家庭将闲置住房通过政府租赁平台挂牌出租,对涉及的各项税收按规定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住房的,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产税按规定税率征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住房租赁企业,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完善长租房政策,重点发展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贷款支持力度。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债融资。
加快发展住房租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落实租赁企业有关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政策。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登记备案制度。
落实网络信息平台租赁房源核验责任。
全面应用全省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加强租赁机构备案、房源挂牌与核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等全流程管理。
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
规范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严禁实施“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行为,严禁违法开展“租金贷”业务,及时有效处置高风险企业。
建立住房租赁价格指数测算和发布机制,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控制。
提升住房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提升新建商品住房品质
优化城镇居住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居住区容积率上限和绿地率下限。
提升建筑外观、居住区景观设计和住房设计水平,打造和彰显浙派人居品牌。
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有序推进住宅全装修。
全面落实住宅项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推进分户验收和交付验房制度。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推进实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稳妥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
严格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把棚改项目准入关,优先改造集中成片、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
到2025年,基本完成城镇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区域征收家庭安置意愿,坚持阳光征迁改造,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棚改安置工程品质。积极筹集棚改资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通过完善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加快推进住宅加装电梯等举措,大力提升居住品质。
到2025年,全省累计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000个,改造面积1亿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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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史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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