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标准、租期等,初步明确!
宁波市住建局今天公布《宁波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了宁波保障性租赁住房最受关注的一些信息,包括——
谁能租住?
租金怎么定?
租期多长?
户型面积多大?
承租人可享受哪些公共服务?
……
一一来看。
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地所属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租金标准
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以下几种类别确定:
租期
面向保障对象出租的,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要开展审核,对租赁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保障对象,合同到期后应解除租赁关系。
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半年(含)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市场出租。面向市场出租的,租期最长不超过1年。
户型面积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户型的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85%。
单个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承租人权益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教育、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另外,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我市首个公租房小区和塘雅苑。宁波晚报记者 刘波/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到2025年,全市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其中:
市六区:12万套(间)
象山县:0.6万套(间)
宁海县:1.1万套(间)
余姚市:2.7万套(间)
慈溪市:4.9万套(间)
另据征求意见稿,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村集体意愿的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批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消防和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以在11月12日前,通过宁波市住建局官网(http://zjw.ningbo.gov.cn)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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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史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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