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4月1日起施行!事关宁波千家万户!
今天下午,市里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对新修订的、即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详解。
宁波现行的《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之所以作修订,主要是因为这么多年来,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为以民法典为标尺改进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
修订后的新《条例》,内容很多,并且和小区业主的权益关系密切,比如:
开发商能不能把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卖或租给外面的人?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如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等等,归谁所有、可以怎么用?
……
新《条例》完整的内容,大家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今天,我们主要来看一下新《条例》中有关小区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相关规定。今后有机会,我们再来报道另外一些大家关注的物业管理政策——大家也可以留言评论,把你想了解的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告诉我们。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开发商不准对车位“只售不租”
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开发商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车位、车库始终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开发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位、车库的,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开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车位不够用,可按规定占用小区道路
有些小区车位配比不够、“停车难”,能占用小区道路设车位吗?
新《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不得影响日常交通和消防车辆通行。
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书面决定,请求协助、指导划定停车泊位、行车路线和消防车通道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人防车位最长能租多少时间?
新《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用于停车的,应当在实地标注并向全体业主开放。停车位出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未将平时用于停车的人民防空工程向全体业主开放,出售、附赠停车位或者停车位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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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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