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两项新规下月施行,分别关系物业、住房租赁(建议收藏备用)
市住建局昨天发布两则通知,分别与物业、住房租赁有关。
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的通知》,定于12月13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物业公司规范化、标准化公示物业服务信息,以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应公示并及时更新的信息内容,包括:
按照通知要求,上述公示信息,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展板予以公示。在公示展板的基础上,倡导和鼓励各物业项目部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让业主应知尽知,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通知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开展多种形式监管。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可以向属地住建部门反映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部落实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并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另外一份是《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的通知(试行)》,定于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其中,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情况、运营的租赁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良好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奖励、表彰信息。不良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各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基础信息由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自动采集,良好行为由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的市场行为记录,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各地住建部门将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在租赁平台连续6个月无挂牌或无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备理由的住房租赁企业,列为异常经营企业,提醒群众谨慎选择。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列为风险警示企业,提醒群众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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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史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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