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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两项新规下月施行,分别关系物业、住房租赁(建议收藏备用)

宁波晚报地产号 宁波楼市报道 2024-01-07


市住建局昨天发布两则通知,分别与物业、住房租赁有关。


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的通知》,定于12月13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物业公司规范化、标准化公示物业服务信息,以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应公示并及时更新的信息内容,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须公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本年度市级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电话;

(2)物业项目经理基本情况:须公示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物业项目经理本年度市级信用等级;

(3)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须公示完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较多可通过二维码展示),物业项目服务电话;

(4)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的基本信息:须公示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服务事项和标准、作业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5)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基本信息:须公示单位名称、维保资质、服务事项和标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开展专有部位的保洁和绿化养护、户内维修、社区养老、生活等其他特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上述公示信息,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展板予以公示在公示展板的基础上,倡导和鼓励各物业项目部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让业主应知尽知,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通知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开展多种形式监管。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可以向属地住建部门反映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部落实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并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部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另外一份是《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的通知(试行),定于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其中,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情况、运营的租赁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良好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奖励、表彰信息。不良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各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基础信息由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自动采集,良好行为由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的市场行为记录,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各地住建部门将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在租赁平台连续6个月无挂牌或无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备理由的住房租赁企业,列为异常经营企业,提醒群众谨慎选择。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列为风险警示企业,提醒群众防范风险:


(一)拒不履行开业申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要求;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三)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四)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五)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六)未按合同约定,强制上涨租金或多收押金;

(七)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租金消费贷款或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八)拒不落实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

(九)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列入风险警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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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编辑:史咏梅

二审:程旭辉

三审: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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