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南通女子小张在发现丈夫婚前刻意隐瞒病史后,起诉撤回婚姻,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消息发布后,“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伴侣隐瞒婚前病史该怎么办”等话题相继冲上微博热搜,居高不下。
丈夫隐瞒甲状腺癌病史,
女子诉请撤销婚姻被驳回
据报道,南通女子小张和丈夫小林恋爱一年后结婚,却意外发现丈夫在服药。之后小林坦白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南通首例因对方隐瞒患癌史而诉请撤销婚姻的案件。
支持维护知情权与对婚姻双方信任的需求
上述消息发布后,网友“可乐麻的碎碎念”在微博评论区留言支持法院判决结果,“女方是要撤销婚姻,就是结婚无效,不属于离异,但是甲状腺癌已治愈不属于重大疾病所以不能撤销,法官判了驳回,如果不想过下去了就再提离婚好了,跟撤销不是一个概念,大家不要搞混了。”
网友“L--Lucifer”则提到了婚前知情权等问题,“甲状腺癌是所有癌症最没癌症样子的癌症,治愈率高,预后也好......但是家属有知情权,不告诉就是错,婚前检查还是很有必要的。”
撤销婚姻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已治愈的甲状腺癌不属于重疾范畴,那么构成撤销婚姻的重疾有哪些?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官姜晓玲介绍,民法典中虽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但对何为“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如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撤销婚姻有标准,
隐瞒重疾病史得不偿失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赔偿问题,第1054条第2款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比如导致另一方患传染疾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如果未在婚前如实告知自身病史,除可能对婚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将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偿失,也难以收获真正的幸福。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婚姻另一方来说,撤销婚姻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是否选择撤销婚姻,也要基于自身感情和理性做出选择。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