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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将至,“加班”和“值班”须分清!待遇大不同!

2017-09-28 福州新闻网+


每当国庆、春节等长假来临

“加班”与“值班”之争

总会成为劳动纠纷的一大热点

在现实生活中

有些用人单位有意无意

混淆“值班”与“加班”区别

那么

两者的待遇有哪些区别?

应该如何区分呢?

一起来看看吧!


关注1
“加班”与“值班”待遇不一样


加班与值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工作性质不同,职工所分别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加班报酬:法定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 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 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报酬:协商,且比加班待遇低很多


值班报酬是协商的。用人单位应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违法超时加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而值班待遇并无法定的最低标准,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且值班时间亦无上限规定。


所以正确辨别“加班”与“值班”尤为重要。


关注2
如何区分“加班”与“值班”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值班——

  • 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

  • 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简单讲,认定值班与加班——

  • 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

  • 看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有关机构首先会审查——

  • 劳动者平时的岗位职责与值班职责是否有关联

  • 值班守则中是否规定在处理完毕异常情况后可以睡值

  • 值班室是否配有床铺被褥

  • 值班的劳动者是否知晓相关规定


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关注3
“加班”中有休息的酌情付酬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单位安排职工“值班”——

  • 该职工“值班”时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但是处于比较机动的状态,即也有休息的时间;

  • 尽管有部分时间可以休息,却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其工作强度毕竟比一般接接电话等“值班”人员要强。


这到底算是“加班”还是“值班”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或酌情认定有效加班时间。

如根据南京中院《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102号),“合理认定加班时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如经常处于长时间等待状态的劳动岗位、睡班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确定对工作量进行合理的折算,如该约定无明显违法的情形,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可酌情扣减合理的生理休息时间。”





来源:福建日报 劳动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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