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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你想知道的答案都在这里!



福州市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10问10答



背景介绍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相关工作,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人社部、省人社厅、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对疫情期间涉及到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如何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用人单位均应执行。







二、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企业职工无法休假怎么办?


      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由企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三、企业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四、企业职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在执行政府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要求的企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重点建设项目,节日坚持生产的重点企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原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闽劳综[1997]22号)执行,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困难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六、企业可以与隔离治疗等情形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七、企业可以与隔离等情形的职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时,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企业如何安排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时间和生产?


       企业应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九、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十、因疫情防控影响到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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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人社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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