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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独生子女家庭注意!上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上调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根据年龄每人每月可领取扶助金770~870元;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根据年龄每人每月可领取扶助金960~1060元。具体如下:
01
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49-59岁,每人每月770元。
60-69岁,每人每月820元。
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870元。
02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49-59岁,每人每月960元。
60-69岁,每人每月1010元。
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6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