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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近日发布《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来看政策解答↓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次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次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次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公告》全文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资料: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