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一轮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出炉,附申请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促进本市汽车更新消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28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本次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用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信息记录:
1. 各类税费欠缴信息;
2. 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信息;
3.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信息;
5. 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信息;
6.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信息;
7. 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
8.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二)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沪牌燃油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车辆置换补贴政策。
(三)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的,转让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用户购买新车,须符合国六b的排放标准,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五)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购买的新车自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不得将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属性。
市商务委负责本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车辆排放标准的认定和审核工作,提供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审核信息数据,配合市商务委做好校验审核工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与市商务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配合市商务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用户可以通过“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提交相关信息,向市商务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二)审核
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补贴申请发放过程中,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将退回申请:
1. 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 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或旧车转让后又转回本市的车辆产权人名下的;报废车辆未完成报废注销手续的;
3. 申请人持有的旧车不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或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享受过本市其他汽车消费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4. 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且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六b;
5. 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在补贴申请期间,新购车辆的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车辆已不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的;
6. 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失信记录。
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商务委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商务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委审议后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市商务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已取得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履行承诺,在新车完成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承诺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商务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对补贴车辆的要求有哪些?
具体的补贴申请和流程又有哪些?
来看补贴申请指南↓
对补贴车辆的要求
(一)旧车
1.旧车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沪牌燃油小客车,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纯电动车。
2. 旧车注册登记的号牌须是沪牌号码(包括沪C);车辆类型是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不包括大客、小货以及大货等其他类型的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或者“营转非”)。
3. 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要求的燃油小客车。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http://info.vecc.org.cn/ve/index)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4. 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车辆置换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5. 旧车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不含变更)和报废,处置日期应当介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6.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旧车的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废时间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7.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旧车的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转让时间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二)新车
1. 新车是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燃油小客车新车(含符合排放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发票的开票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2. 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的燃油小客车。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http://info.vecc.org.cn/ve/index)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3. 新车须应于2025年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4. 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且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有关失信记录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5. 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可以是汽车经销商,也可以是汽车生产厂。本市的汽车销售机构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汽车销售经营范围的机构,同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和“车信盟”平台上备案,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企业及销售信息。
补贴申请和流程
(一)申请通道
补贴申请主要采用线上申请和预约办理方式,须由车主本人发起。
线上通道: ①“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②“车信盟”微信公众号③“车信盟”APP提交补贴申请。
上海商务
微信公众号
车信盟
微信公众号
车信盟
APP(安卓和苹果)
预约办理: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线下办理的申请人申请补贴资金的,提交在线申请收到审核短信后,请尽快与400-820-3152热线电话联系,预约线下办理时间。
(二)申请材料清单
1. 申请人材料
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借记卡卡号;
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银行卡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相同;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若有更名、银行卡开户信息与车辆所有人信息不一致的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补正材料,比如居民户口本、护照以及结婚证、对应银行开户信息的佐证材料(如银行账单)等其他。
2. 车辆材料
报废或转让的旧车车辆本市登记的号牌号码;
报废或转让旧车的,须分别按照要求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注册登记的新车号牌号码;
购买新车时获取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若有信息比对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
旧车提交申请时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旧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大绿本);
旧车的转让或者报废合同等。
新车提交申请时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大绿本);
新车的购买合同等。
(三)审核结果查询
个人用户提交申请后,可通过“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车信盟”微信公众号或者“车信盟”APP查询申请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提交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收到“车信盟”初审结果的短信通知,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也会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信息。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线上提交复议,必要时提前预约现场递交补正材料,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前往指定地点提出复核申请,在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将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再次通过“车信盟”平台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补贴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委审议后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时,补贴申请将不予受理:
1. 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
2. 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 提交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交车时间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不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时间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4. 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申请。
注意事项
1. 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
2. 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3. 请保持提交的手机号码畅通,保证及时收到审核的短信结果通知;
4. 在申请补贴资金到账期间,确保在收到补贴资金前借记卡及对应银行账户始终有效,可正常接收资金,以免影响补贴资金的到账。
补贴咨询服务热线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车信盟”微信公众号或“车信盟”APP查询,或者致电补贴热线咨询。
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行动方案》全文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资料:上海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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