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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九章论意志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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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经信条之威斯敏斯德信条

第九章  论意志的自由

    一.上帝造人,把自由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不得不行善作恶,也不会因其本质而必然如此去行(太17:12;雅1:14;申30:19)

 

二.人处于无罪状态时,有自由和能力立志行事,得蒙上帝的悦纳(传7:29;创1:26);但人本是可变的,所以他也可以从那状态中堕落(创2:16-17;3:6)

 

三.因堕落在罪中,要行与得救相关的属灵的善事,人在意志上已经完全丧失了这样的能力(罗5:6;8:7;约15:5);因此,他既是属乎血气的人,心中完全与善为敌(罗3:10,12),死在罪中(弗2:1,5;西2:13),所以,他无法靠他自己的力量归正,也不能预备自己归正(约6:44,65;林前2:14;弗2:2-5;多3:3-5)

 

四.当上帝使罪人归正,把他迁移到恩典中时,就将他从与生俱来的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西1:13;约8:34,36);又惟独藉着上帝的恩典,使他能够自由地立志并行属灵的善事(腓:2:13;罗6:18,22);然而,因他身上仍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行善,还会定志行恶(加5:17;罗7:15,18,19,21,23)

 

  五.惟独在得荣的状态中,上帝使人的意志达于完全、不变的自由。那时,人的意志才能完全向善(弗4:13;来12:23;约壹3:2;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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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牧师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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