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德信条第十五章论悔改得生
信经信条之威斯敏斯德信条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
一.悔改得生乃是一种使人得救的美德(亚12:10;徒11:18)。所以凡传福音的人,不但要传信基督的道理,也要传悔改的教义(路24:47;可1:15;徒20:21)。
二.罪人藉着悔改不仅意识到自己的罪的危险性,也意识到自己的罪是污秽可憎的,并且是与上帝圣洁的本性和公义的律法相悖的;而且,罪人一旦领悟到上帝在基督里对悔改之人的怜悯,便为自己的罪恶忧伤,恨恶己罪,以致于离弃一切罪恶,归向上帝(结18:30-31;36:31;赛30:22;诗51:4;耶31:18-19;珥2:12-13;摩5:15;诗119:128;林后7:71),定意努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诫命与祂同行(诗119:6,59,106;路1:6;王下23:25)。
三.虽然不当把悔改视为对罪的补偿,也不能把悔改视为赦罪的缘由(结36:31-32;16:61-63),因这是出于上帝在基督里白白赐予的恩典(何14:2,4;罗3:24;弗1:7);但是,对于众罪人而言,悔改乃是必不可少的,罪人若不悔改,就不要期望罪得赦免(路13:3,5;徒17:30-31)。
四.小罪不能因其小,而不该被定罪(罗6:23;5:12;太12:36);同样,大罪不能因其大,而使真心悔改之人沉沦(赛55:7;罗8:1;赛1:16,18)。
五.人不应满足于一般性的悔改,针对每一件具体的罪而努力悔改,乃是人人当尽的本分(诗19:13;路19:8;提前1:13,15)。
六.人人当向上帝私自认罪,祈求赦免(诗51:4,5,7,9,14;32:5,6),这样,便可藉此并因着离弃其罪恶而得蒙怜悯(箴28:13;约壹1:9);照样,凡诽谤弟兄或基督教会的,应当自愿地私下或公开认罪,并为此罪忧伤,向那被冒犯的人表明悔改(雅5:16;路17:3-4;书7:19;诗51),如是后者便应与之和好,并用爱心接纳他(林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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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牧师 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