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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三章论国家官员

信经信条之威斯敏斯德信条

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

    一.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祂在自己之下设立国家官员治理人民,是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赋与他们佩剑的权柄,用以保护并鼓励行善的,处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被委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乃是合乎圣经的(箴8:15-16;罗13:1,2,4);他们在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应当特别维持虔敬、公正与和平(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同样,为此目的,如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合乎律法地从事公义和必须的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

 

  三.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代下26:18;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罗10:15;来5:4);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分,维持教会的合一与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纯洁和完整,压制一切亵渎和异端,阻止或改革崇拜和法规的一切弊端,并正当地确立、执行并遵守上帝的典章(赛49:23;诗122:9;拉7:23-28;利24:16;申13:5,6,12;王下18:4;代上13:1-9;王下23:1-26;代下34:33;15:12-13)。为求促进这些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列席其间,并使所规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代下19:8-11;29;30;太2:4-5)。

   

   四.人民当为国家官员祈祷(提前2:1-2),尊敬他们的人格(彼前2:17),给他们纳税(罗13:6-7 ),服从他们合乎律法的命令,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罗13:5;多3:1)。不信宗教或宗教差异,并不废止国家官员正当和合乎圣经的权威,也不解除人民对他们的顺服 (彼前2:13,14,16);这种顺服,教会人员也是不能免的(罗13:1;王上2:35;徒25:9-11;彼后2:1,10,11;犹8-11)。教皇在他们领土之内对他们或他们的任何人民都没有任何统治权或管辖权,尤其不能因着把他们判为异端者,或假托任何名义而剥夺他们的土地或生命(帖后2:4;启1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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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牧师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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