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八章论洗礼
信经信条之威斯敏斯德信条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一.洗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太28:19),不仅是为严肃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林前12:13),而且对他乃是一种记号和印证,以表明恩典之约(罗4:11同西2:11-12),与基督的联合(加3:27;罗6:5),重生(多3:5),罪得赦免(可1:4),和他藉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上帝,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罗6:3-4);基督亲自指定这圣礼应在教会中继续,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二.此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为水,藉此受洗者由合乎圣经蒙召的牧师,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洗(太3:11;约1:33;太28:19,20)。
三.将受洗者浸入水中并非必要;浇水或洒水于受洗者,便是合宜的洗礼(来9:10,19-22;徒2:41;16:33;可7:4)。
四.不仅凡是宣认信仰并顺服基督的人(可16:15-16;徒8:37-38),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都应受洗(创17:7,9;加3:9,14;西2:11-12;徒2:38-39;罗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
五.藐视或忽略洗礼,乃是大罪(路7:30;出4:24-26);但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与此礼联系,以至于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罗4:11;徒10:2,4,22,31,45,47),或是凡受过洗者都无疑重生了(徒8:13,23)。
六.虽然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瞬间(约3:5,8);但是,人若正当地使用此礼,圣灵就藉此对凡照着上帝的旨意应得那所应许之恩典的人(无论老幼),在祂所指定的时候,不仅将此恩典放在他们面前,而且实在地赐给他们(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七.不论对任何人,洗礼只宜施行一次(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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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牧师 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