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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三十章论教会的劝惩

信经信条之威斯敏斯德信条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劝惩  

    一.教会的君王和元首主耶稣将教会管理权交于教会圣职人员之手;但他们与国家官员不同(赛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来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

 

二.天国的钥匙交给了这些圣职人员,因此他们有权不免去或赦免人的罪,按照情形的需要,用圣道和劝惩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又藉着宣讲福音和撤除劝惩,向悔改的人开放天国(太16:19;18:17-18;约20:21-23;林后2:6-8)

 

三.若教会任凭罪恶昭彰和刚愎自负的罪人,亵渎上帝的圣约和印记,就会有上帝的震怒公平地临到。为了矫正并得着那犯罪的弟兄,防止他人犯同样的过犯,并除去那能够感染全团的酵,维持基督的尊荣与福音的纯正,避免上帝的震怒,教会的劝惩乃是必不可少的(林前5;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犹23)

 

  四.为了更完美地达成以上目的,教会圣职人员应当按照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训诫,或暂停圣餐,或逐出教会(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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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牧师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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