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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电力行业工程,涉罪24类300余起 组织、领导者被判死缓

2020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李某1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3年以来,曾任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实业集团)道里分公司经理、电力实业集团副总经理、哈尔滨电业局道里供电局局长、哈尔滨电业局副局长等职务的被告人李某1,与曾任电力实业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的其四弟被告人李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权力制约、利益输送为手段,垄断电力行业工程,逐渐形成以李某1、李某2为组织、领导者,二人兄弟被告人李某3,李某1儿子被告人李某峰,以及被告人董某福、邹某云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贾某伟、严某环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栋、曲某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3年至2018年,该组织共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串通投标、贪污、受贿、行贿等24类30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某1等21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对被告人李某1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等20项罪名,被告人李某2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等18项罪名,数罪并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被告人李某3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等9项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五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实习生 洪羽宸 记者 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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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宗

审核: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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