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债权转让还是融资?不良资产的处理要规避盲区
T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小贷公司)主要从事面向“三农”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业务,并于2014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
一、风险识别 发现问题找对策
基层地税部门在对T小贷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检查中发现,其在2016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4.64%的同时,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同比下降了25.63%和26.66%、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也同比下降了27.39%。究其原因,一是基于整体经济环境下信用风险较往年有所提高,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也随之增加;二是当年核销贷款损失准备3561.39万元。
经查阅,T小贷公司2016年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备案资料显示:当年的资产损失原因是该企业将5户债务人共7笔逾期债权合计本金4061.39万元,打包以500万元的价格(已出具评估报告)委托某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目的资管,以某特易融产品在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公开转让,从而申报贷款损失3561.39万元。
经查询小微中心平台网站信息,该产品由T小贷公司作为劣后级定向投资人认购其中5%的份额25万元,剩余475万元以T小贷公司为发行人、融资期限365日、预期年化收益率7%,向社会投资人(优先级)公开发售。针对该产品,债权原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J再担保公司对优先级出具收购承诺、T小贷公司股东对J再担保公司提供责任反担保。
根据上述网站信息,税务人员初步判断这是一种以逾期贷款本息作为抵押的融资行为,而非债权转让。
对此观点,T小贷公司辩称:小贷不良资产证券化指小贷公司将若干笔不良资产打包,经第三方评估后,在交易平台备案出售。根据签订的《债权转让及综合服务协议》,产品出售后,T小贷公司负责对标的债权进行清收,用于兑付购买人的本息。如发生兑付风险,购买人对T小贷公司无追索权,而由原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J再担保公司对优先级出具收购承诺的方式来保证兑付。原保证人再向债务人、J再担保公司再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债权,而对T小贷公司也无追索权。因此,T小贷公司已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按会计准则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判定方向转移 《协议》入手问题多
针对T小贷公司作出的解释,税务人员将分析重心转移至审查《债权转让及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发现了其中有几项重要条款存在的问题。
T小贷公司负责对标的债权进行清收,已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发函、诉讼和申请执行等方式向债务人及其他义务方主张权利,督促债务人尽早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小贷公司对债权打包转让的过程中,并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还是向小贷公司还款。这说明T小贷公司对该债权的实际控制权并未丧失。
优先级权益人应分得的款项=支付的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优先级权益人具体收益率÷365)×持有债权期限。优先级权益人年化收益率为7%。
T小贷公司作为劣后级权益人应分得的款项=标的债权回收款项-优先级应分得的款项-有关费用(包括债权清收费用、债权受托管理费用等)
从上述条款中分析得知,优先级仅享有固定的年化收益,而T小贷公司作为劣后级仍享受收益,报酬权并未发生完全转移。
产品说明中,债权原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T小贷公司股东提供责任反担保。既然T小贷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为何还需股东提供责任反担保?这点说明了T小贷公司的风险并未发生完全转移。
若J再担保公司收购优先级所持有的债权,有权就标的债权资产包的任一笔债权全额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债权,不受本协议有关优先级权益人债权回收款项分配金额的限制。
从该条款可看出,只有执行此条时,T小贷公司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才发生转移,金融资产才能确认终止,相关损失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在执行此条款前,该债权证券化的实质是抵押融资,T小贷公司应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不能作为债权转让损失在税前扣除。
三、明晰业务性质 税务处理才合规
经过多次约谈,企业认可了税务人员的观点,但同时又提出意见:如果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对于该资产包的贷款余额确认问题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规定,按照五级分类,可作为损失类全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因此仍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人员对照企业分类标准,结合提供的5户债务人7笔贷款的详细资料,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了重新划分,经重新划分,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2426.75万元,T小贷公司已列支损失3561.39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4.64万元;经T小贷公司确认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83.66万元。同时,税务人员提醒T小贷公司,将来支付购买人本息时,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T小贷公司提出该产品通过江苏小微中心平台发售,将来也是通过平台支付本息,而企业并不掌握购买人信息,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疑虑。
四、金融创新业务 税收监管要跟上
目前,金融工具的创新已对我国的金融税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部分企业甚至已经开始利用税收政策的盲区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如何直面金融界中的新生事物,解决滞后的税收政策和层出不穷的新生事物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T小贷公司对于“逾期债权证券化”这一新生事物的定位,是“债权转让”还是“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在金融界业内仍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对金融创新业务进行税收监管。
通过平台支付产品本息,而实际支付企业并不掌握购买人信息,无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包括银行理财产品、P2P平台等也有类似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出台由兑付机构扣收个人所得税款并划付实际支付企业,由实际支付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的相关法规。
作者:郭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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