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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中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冷思考
李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教授
1.标准必要专利,即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的专利。
2.禁诉令,是法院发布的禁止当事人就实质法律关系相同的案件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命令。
3.在英国高等法院以效率性为理由不顾他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意愿裁决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之后,部分当事人尤其是部分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如获至宝,不顾ETSI等标准化组织确立且已经运行多年的FRAND许可声明谈判框架中所负的诚信谈判义务。
4.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禁执令与反禁执令,甚至反反禁诉令与反反禁执令的频繁出现,究竟导致了什么结果呢?
5.有观点认为,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等的申请存在法理基础和明确请求权依据。此种观点如果不能回答以下问题,难以令人信服。
6.究竟如何解决国际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真正做到尊重司法主权、坚持专利权的地域性、不干涉私人意思自治是大原则。在此原则之下,个人认为做到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7.在小米与IDC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几个回合的较量中,笔者发现一个值得所有标准实施者高度注意的最新动向,即德国慕尼黑州第一法院应IDC的请求,针对小米发布的反禁诉令裁决中(LG München I, 25.02.2021, Az. 7 O 14276/20),清晰地表明了如下司法态度:
8.最后想说的是,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中,任何国家和地区,都要警惕已经或者正在出现的如下倾向: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绑架公司,公司绑架行业和舆论,行业和舆论绑架司法,司法绑架整个国家机器。如此倾向经过民粹主义的推波助澜,虽可逞一时之快,甚或制造出虚假创新的繁荣景象,但长此以往,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造的价值目标极有可能落空,市场主体不但无能力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将形成内卷之势,可谓得不偿失。
第二十三期:"颜值"经济下的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