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篇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商标篇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平行进口”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粤1971民初4196号
二审案号:(2020)粤19民终4517号
★
裁判要旨
★
在权利人指出“平行进口”商品无相关防伪标识时,可认定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由商品销售者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平行进口”商店在装潢上使用的标识属于服务商标,超出指示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使收到警告函,大型商场如对进驻的“平行进口”商店侵权不具故意,仍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情摘要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国贸城分公司(简称屹腾公司国贸城分公司)、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屹腾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迈可寇斯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民盈房地产公司)、东莞市民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民盈管理公司)
典型意义
快速发展的“平行进口”商店在给消费者带来更丰富选择的同时,亦加大了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本案厘清了判断“平行进口”商店销售商品是否侵权的举证责任、其装潢使用的标识属于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大型商场引入“平行进口”商店时的审查责任等问题,有利于规范“平行进口”行业。
本案中,虽然“平行进口”商店标榜销售的是正品,但因权利人具有辨识商品是否为正品的能力和资格,且能指出侵权商品不具有相关防伪标识,故可认定相关商品为侵权商品。本案中权利人正是完成了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相关商品为侵权商品,并在屹腾公司东莞分公司、屹腾公司无法提交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平行进口”商店在装潢上使用的标识属于服务商标还是商品商标,取决于标识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本案中,“平行进口”商店虽然销售的都是迈可寇斯公司的商品,但商品涉及的类别较多,装潢标识无法对应确定的商品商标类别;在开业前,涉案商店也自称为“MK专卖店”,故上述装潢标识属于服务商标。“平行进口”商店多处装潢突出使用迈可寇斯公司标识,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必要的限度,故构成商标侵权。
帮助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少应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存在;第二,行为者客观上为该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三,行为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本案中,民盈开发公司、民盈管理公司虽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但及时要求屹腾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交了授权资料,已尽到合理审查责任,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故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产观察家》
一档全新的知识产权行业对话式新闻评论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