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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 | 汉译名著700种(9)

2017-12-21 商务印书馆

每个人都是他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

——黑格尔


1.天真心灵所抱的态度是简单的,它十分信赖地坚持大众所接受真理,并把它的行为方式和一生固定的地位建立在这种巩固的地位建立在这种巩固的基础之上。


2.据说精神世界毋宁受偶然和任性的摆布,它是被上帝遗弃的,所以按照精神世界的这种无神论来说,真的东西是处于精神世界之外的,但同时因为那里也应该有理性的存在,结果真的东西仅仅成为一个待决的问题。


3.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


4.存在于作为自我意识着的精神的理性和作为现存的现实世界的理性之间的东西,分离前者与后者并组织其在后者中获得满足的东西,是未被解放为概念的某种抽象东西的桎梏。


5.对自由最普遍的看法是任性的看法,——这是在单单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和绝对自由的意志之间经过反思选择的中间物。


6.意志的自我规定同时是概念的环节,而主观性不仅仅是意志定在的方面,并且是意志的特有规定。被规定为主观的、自为地自由的意志,最初是作为概念而存在的,为了成为理念,于是使本身达成定在。


7.道德的东西并非自始就被规定为与不道德的东西相对立的,正如法并非规定为直接与不法相对立的,毋宁应该说,道德和不道德的一般观点都是成立在意志主观性这一基础之上的。


8.在自我意识的主体的每一目的中,必然存在着肯定的方面,因为目的属于具体现实行为所预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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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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