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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九朝律考》:近代法律史学的奠基作之一

2018-04-05 商务印书馆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200种之第25种




程树德是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九朝律考》一书,与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一起,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程树德与《九朝律考》

何勤华



程树德(1877—1944),字郁庭,福建闽侯(今福州市)人。近代中国法律史学家。早年赴日本法政大学留学,归国后历任北洋政府参政院参政,国务院法制局参事、帮办,北京大学、北平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教授等职。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问题,他师宗清人沈家本,主张黄帝李法说。他根据《管子·任法》载: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淮南子·主术训》载: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北堂书钞》引太史公《素王妙论》载:黄帝设五法,布之天下;《汉书·胡建传》引黄帝李法:壁垒已定,穿窬不繇(由)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等,论证黄帝时已有法律。他又根据《左传》、《通鉴前篇外纪》、《群辅录》等书都记载黄帝时有刑官,论证有官必有法,不过古代法令简单质朴,而且多半是习惯法。

 

程树德


 

程树德是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九朝律考》一书,与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一起,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由于该书的重要性,本文下面重点就该书的内容、主要特征和学术贡献展开作些论述。

众所周知,中国传世法律,主要自唐代开始,在唐以前并无法典留存。针对这种状况,本书分八卷,分别对唐以前的汉、魏、晋、梁、陈、后魏、北齐、后周、隋等九个朝代的浩如烟海的各种文献进行了考证、梳理和甄别,从中采摭了内容丰富的律、章程、令、科、比、故事、诏、条等法律资料,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这九个朝代法律发展的大体面貌。这是本书的第一个贡献。

 

本书对每一个朝代律令状况的具体考证十分细致,以汉律考为例,涉及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律家考等方面。在刑名考中,涉及死刑、肉刑、髠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夺爵、除名、夷三族、徙边、督、鞭杖、顾山、禁锢等15项内容。在律令杂考中,涉及的内容更多,有不道、不孝、禽兽行、造意首恶、首匿等133项内容。通过这种比较细致的分门别类的考证,作者为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朝代的法律制度和思想等提供了基本素材。

 

本书的第三个贡献,是构勒出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律系表

 

在《后魏律序考》中,程树德进一步对这一律系表做了阐述:盖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江左相承,沿用晋律,梁、陈虽各定新律,而享国日浅,祸乱相仍;又当时习尚重黄老,轻名法,汉代综核名实之风,于斯尽矣。拓跋氏乘五胡之扰,跨据中原,太祖世祖高宗高祖世宗凡五次改定律令。孝文用夏变俗,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是故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对这一律系表,尽管有学者予以猛烈批评,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上海书店1984年重印本,第1页。但基本上为学术界多数人所接受。

 

第四,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得失作出评述,为学术界借鉴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经验提供了基础。在《九朝律考》中,作者在考证每个朝代的法律时,前面都有一个简短的序,在这个序中,作者对该朝代的法制建设的得失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比如,在对汉代律学作考证时,作者指出:汉世律学最盛,何休注《公羊》,郑司农注《周礼》,皆以汉律解经。许氏《说文》则并以汉律解字,今其佚文散句,犹可考见,而唐宋以来诸家,卒无有从事考订者。宋王应麟所辑之《玉海》及《汉制考》,略有征引,他不概见。今唐以前诸律,皆无一存,则探讨之难可知也。余尝谓有清一代经学词章,远轶前轨,独律学阙焉不讲。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案语则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此论一创,律学益微。

 

这里,作者非常明确地指出,法律和法学的发达,与社会的重视、学术界的重视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的重视息息相关。

 

第五,对历朝法律进行纵向比较,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法史学中的比较研究。如在《魏律考序》中,作者将魏律与汉律做了比较,指出:魏律所存世者,除了《晋书·刑法志》所载新律《序略》一篇外,已无所可考。但从该篇中,我们还是可以发现魏律与汉律之异同。如魏律关于诬告人反罪,及亲属篡囚改坐弃市,是对汉律的增损,皆失之过重,然大端实与《九章》无大出入。捕律户律二篇,仍汉之旧。劫略请赇偿赃由盗律分出,诈伪毁亡由贼律分出,告劾由囚律分出,系讯断狱由囚律兴律分出,惊事律亦由兴律分出,删汉之厩律一篇。夫汉兴以来,科条无限,《序略》称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傍章科令为省,其删削繁芜之功,自不可没。若夫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依古义制为五刑,列之律首,并以八议入律,开晋唐宋明诸律之先河。

 

这里,尽管论述简明,但我们已大体可以把握作者依据所考证得来的魏律与汉律的比较,了解这两个朝代法律的变化。

 

第六,知难而上,勇于填补法学研究空白的学术品格。在没有完整的留存下来的法律史料的情况下,对浩如烟海的古代典籍进行艰苦细致地精心梳理,以发现一点零星的律、令、科、比条文,借以重构各个朝代的法律体系,这显然是一项十分费时、且枯燥无味的工作,但作者用了二十余年时间,《汉律考》完成于1918年,但据作者在《汉律考序》中介绍,它花去作者十余年时间。而全书完成于1926年,故《九朝律考》全书用去了作者近二十年时间。基本上恢复了唐以前九个朝代法律的面貌,为后世学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这种学术品格,对我们现在的法史学研究仍然具有典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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