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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 | 阳江官员有这种情形,就算为官不为!

2017-05-22 阳江新闻网 阳江日报


前段时间

阳江市纪委曝光了部分“为官不为”官员名单


小编也为街坊们做了相关的跟进

▼▼▼

(点击可查看原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有效治理为官不为

充分调动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阳江市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

的实施意见(试行)》

正式出台


通知明确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予以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的六大类情形,以及需要重点整治的八方面“为官不为”问题。接下来,小编就给街坊们好好解读一下,这份专门治理“孙连城”的通知。



总体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辩证施策、综合治理,既引导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有力有为,又严厉整治为官不为,为实现“以海兴市、绿色发展,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富美阳江”营造想作为、敢作为、能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个区分开来”定义

指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容错范围

第一类:一心为公

(1)在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中,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维护社会稳定,临机处置导致工作失误的;

(2)为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在遵循事件处置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突破程序、急事急办,全力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而出现的失误或错误,且努力避免、减轻或弥补损失,事后及时报告的;

(3)在推动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在不违背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的前提下,为加快工作进度或因其他工作需要采取有利于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工作措施,由于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过失或错误的;

(4)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制定实施相应的制度措施,对局部利益或具体工作有一定影响,但有利于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的。


第二类:无意过失

(5)在招商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过程中,坚持“亲”“清”政商关系,积极作为、有效服务,非主观原因造成失误或错误,且努力避免、减轻或弥补损失的;

(6)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在权责不对等情况下积极履行属地或行业管理责任,非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错误,或工作效果没有达到要求的;

(7)过去发生的履职行为,现在的政策制度规定明确禁止,但在当时是被允许或没有被明确禁止的。


第三类:尽力履职

(8)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由于政策不够明确、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或政策尺度把握不够精准而出现失误或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9)对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和事项,进行探索性试验,主动做好制度设计,严格按制度办事,仍出现偏差的;

(10)因缺乏经验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一般性问题、失误,或对出现的问题、错误及时有效处置,尽力减少损失,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类:不可抗力

(11)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各项规定和程序,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充分评估决策风险,切实履职尽责,仍然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12)严格执行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创造性开展工作,履职过程无过失,因不可控因素造成工作延误等错误的;

(13)在制定或者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第五类:综合效果良好

(1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与现行政策和改革方向不相冲突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积极想办法妥善解决,取得良好综合效果但存在失误或错误的;

(15)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在不违背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大胆尝试,在具体制度或举措上有所突破,出现错误或偏差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根据上级部署进行探索性试验,结合实际制定的具体措施、配套制度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不相冲突,方向和原则正确,但方式方法不够完善的。


第六类:敢于担当

(17)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

(18)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19)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20)依据有关党纪法规或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可以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的其他情形。



不予免责和减轻、从轻问责的情形

(1)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胡乱作为的;

(2)假公济私,经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谋取私利行为的;

(3)非法侵害群众利益,严重破坏党群政群关系的;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5)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应尽义务,遇到问题放任不管或消极应付,造成影响恶化或者损失扩大的;

(6)构成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其他情形。


整治范围

1、决策部署方面: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不按规定公开信息、不及时宣传重要法规制度或重大政策调整;对上级部署的调查摸底统计工作,不认真调查,报送虚假数据和情况;对上级确定的重要工作、重要工程、重大项目或约束性指标,组织协调不得力、审核把关不严格、服务管理跟不上、配套保障不到位,导致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等问题。


2、谋改革促发展方面:

不认真调查研究,对上级部署的改革发展任务照猫画虎,只做方案、不抓落实;对影响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不及时纠正,对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重大问题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等问题。


3、履行领导责任方面:

对管辖范围内或分管范围内长期存在或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主动研究或议而不决,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不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


4、落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分工任务方面:

能决定的事项不作决定,搞层层上报,该承担的职责不尽力承担,把责任简单“切割”、层层摊派;主办单位、人员不主动牵头协调,不落实落细责任,对工作进展情况不了解,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过问、不协调解决等问题。


5、承担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职责方面:

不严格执行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要求,选择性执法;不负责任、脱离实际地下指标、压任务;曲解或滥用属地管理原则,推诿塞责,不帮助解决基层单位的困难等问题。


6、行使司法执法职能方面:

不按规定上岗、出勤出警或在岗不尽责;对广大群众合理诉求不积极回应、不及时处置,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不尽力保护;对职责范围内违背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法犯罪行为监管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等问题。


7、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方面: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疫情等重要、紧急情况;不按照应急预案及上级部署要求落实防控措施;不服从组织调遣,畏缩不前,甚至临阵脱逃;对可能诱发公共事件的不稳定因素不履行主体责任、研判不主动细致、化解不及时不得力等问题。


8、为民服务、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方面:

不贯彻落实惠民利民政策,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惠民资金;不落实便民制度,导致群众多跑腿、多花钱;不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制度,对简政放权措施不执行、缓执行、变通执行;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按规定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反馈;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一推了事,不耐心解释等问题。



整治程序

1. 线索来源:充分发挥信访、投诉、媒体、网络等渠道的作用,通过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各种监督检查工作,深挖各种形式的为官不为问题。


2. 调查核实:根据线索来源,按不同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牵头,采取约谈、实地检查、查核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


3. 处置方式: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确实存在为官不为情形需落实处理的党员干部及党组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等。


4. 落实整改:党员干部在接受调查、谈话提醒、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党员干部及党组织、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要认真制定措施,全面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



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党员干部。


记者 | 费先霞

编辑 | 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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