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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80多岁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膝下3个儿子拒绝赡养,法庭这样判……


张某今年80多岁,身体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正是依赖儿女赡养照顾的时候。日前,因赡养费问题,张某将3个儿子起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

3个儿子均以各种理由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张某有4个儿子,长子张某光、次子张某强(2013年已故,其儿子为张某锋)、三子张某勇和四子张某孟。2014年年初,张某的3个儿子和张某锋及张某锋的母亲协商,达成每年轮流赡养张某的口头协议,并且约定,张某每年享受的1375元土地补偿款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谁赡养张某就由谁领这笔钱。

2019年,张某又归随孙子张某锋一起生活。张某锋由于自身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难以支撑爷爷每月所需的护理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其多次与大伯、叔叔们协商支付赡养费事宜,但张某的3个儿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称如果张某锋放弃将来继承每年土地补偿款1375元的权利,才愿意赡养。于是,张某将3个儿子起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由其孙子张某锋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判决3个儿子共同支付每月5500元的赡养费。

法院判决

3名被告每月应支付赡养费1100元

原告为高龄老人且生活不能自理,结合原告每年领取1375元土地补偿款和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当地生活消费水平考虑和参考广东省2017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经法院判决,3名被告每月应支付赡养费1100元。因被告张某光年满60周岁,被告张某孟长期租房,故被告张某光、张某勇、张某孟每月应分别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500元、400元。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

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3名被告依法不能以其已与张某锋达成赡养协议或要求张某锋放弃将来继承原告补偿款的权利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补偿款现在或将来的分配方式是原告自行行使的权利,3名被告作为原告子女无权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只有在原告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原告时,张某锋才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但3名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无力赡养原告。故对3名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河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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