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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第二条: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设立张家界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该中心由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快处快赔范畴,当事人应当保护好现场。1、有人员伤亡的。2、驾驶人无驾驶证、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3、驾驶人毒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5、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6、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
第八条:对符合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以下流程操作处理:1、迅速报案。事故当事任意一方迅速向“122”交通事故报警台报警。
3、明确身份。交通事故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点后,互相发送现场照片,互相登记对方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并约定于当日或次日一起去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4、证据传送。事故当事人携带电子照片和相关信息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九条: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后,先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辨别和勘验事故痕迹并签署意见,并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再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定损理赔。
第十条:符合快处快赔的事故车辆应在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进行定损,各保险公司在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在“中心”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定损,需要拆解的,由快处快赔驻点修理厂负责对事故车辆进行拆检。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移交所管辖中队按交通事故有关程序处理;民事赔偿无法了结的,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车辆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车辆维修之前向物价鉴定机构申请重新评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由管辖中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处以两百元罚款,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利用交通事故威胁恐吓当事人、集众闹事、敲诈勒索或地痞地霸介入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处理中心、管辖中队或大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在确定损失后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厂家。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