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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杀医生者,死刑!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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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伟清,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遂溪县,被捕前住遂溪县港门镇新城村。因本案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遂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朝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3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伟清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7月25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麦伟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麦伟清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上诉人麦伟清故意杀害被害人陆某1、赖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2014)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重新立案后,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映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丁某、王某2,被告人麦伟清及其辩护人袁朝晖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伟清因疑心被害人陆某1(殁年68岁)医治不当导致其病情加重,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9月5日,麦伟清携带一把水果刀窜到遂溪县杨柑镇一间旅店住下,次日步行到陆某1家附近进行踩点。麦伟清因怕所带水果刀不够锋利,又在杨柑圩购买了一把水果刀。9月7日早上6时许,麦伟清头戴黑色太阳帽,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到陆某1家,以看病为由叫门,被害人赖某(陆某1的妻子,殁年65岁)开门让其进屋。赖某让麦伟清在大厅等待,麦伟清担心报复陆某1时会遭致赖某的阻拦及引来他人,自己难以逃跑,遂想先打晕赖某再报复陆某1。随后,麦伟清先到厕所小解,并将两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放在厕所里,将装有二把水果刀的袋子放在厕所门侧。从厕所出来后,未寻获赖某,当麦伟清再次返回厕所时,发现赖某正在该处搞卫生,于是麦伟清从厕所门前拾起一块砖块,猛地砸向赖某的头部,赖某被砸后发出叫喊声,麦伟清又用砖朝其头部砸了第二下,致使赖某晕倒在地上。陆某1闻声赶到,被麦伟清摔倒在地,接着麦伟清用在杨柑圩购买的水果刀朝其身体乱刺数刀,直到听闻陆某1亲属赶来,麦伟清才急忙丢掉水果刀逃离现场。陆某1、赖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麦伟清在乘坐客车逃往广西途中被抓获。经法医鉴定,陆某1符合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右大腿致右肺下叶、右髂外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赖某符合被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麦伟清患躯体形式障碍,但在本案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及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麦伟清无视国法,报复杀害陆某1、赖某致其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麦伟清对其杀害被害人陆某1、赖某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不属实,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麦伟清杀害被害人陆某1、赖某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本案定性错误,麦伟清的行为应定性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麦伟清故意伤害被害人陆某1,是因为陆某1没有行医资质导致麦伟清病情治疗方案不当,最终走向以强硬方式讨回公道,因果关系明确,故陆某1在本案中存在过错。3、指控麦伟清故意持砖头伤害赖某致死,但现场砖头未能检出有效的STR分型,存在证据链条的缺失,该指控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和解释。4、《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客观反映麦伟清的精神状态,麦伟清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严重的削弱。5、麦伟清的母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麦伟清,对麦伟清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综上,本案证据经过一审和重新补充调查仍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请求法院根据疑罪从轻以及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麦伟清判处有期徒刑,以便其重新报效国家为人民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麦伟清因胃炎找被害人陆某1(殁年68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医治,在接受治疗两个月后未见好转反而觉得有所加重,认为陆某1医治不当,对陆某1产生怨恨并决定报复,为此在作案前准备了一把水果刀。2013年9月7日7时许,麦伟清以看病为由到陆某1家敲门,陆某1的妻子即被害人赖某(殁年65岁)开门让其进大厅等待。期间,麦伟清在陆某1家厕所小解时将两张面额一百元的人民币放在厕所里忘记拿走。当麦伟清再次返回厕所拿200元时,与在该处搞卫生的赖某发生争吵,麦伟清生气便从厕所门前拾起一块砖块,猛地砸向赖的头部,赖被砸后发出叫喊声,麦伟清继续拿砖块用力朝赖的头部砸第二下,致使赖晕倒在地上。陆某1闻声赶到,麦伟清先将陆摔倒在地上,接着用其带来的水果刀朝陆的身体乱刺数刀,直到陆的亲属赶来,麦伟清才慌忙丢掉水果刀逃离现场,后在逃往广西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陆某1、赖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陆某1符合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右大腿致右肺下叶、右髂外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赖某符合被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麦伟清患躯体形式障碍,但在本案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立案、侦破经过,以及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广西境内高速公路上将乘坐客车准备逃往广西的被告人麦伟清抓获。

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麦伟清时,从其身上扣押现金人民币3072.4元、诺基亚5800i手机1部、邮政储蓄卡(卡号62×××48)1张、浦发银行卡(卡号62×××19)1张。此外,还扣押麦伟清被抓获时所穿的一条淡黄色长裤和一个黑色挎包。

3、被害人陆某1、赖某的抢救病历记录,证明两名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被告人麦伟清的手机号码188××××0007与麦九的手机号码135××××1312、母亲李某1的手机号码158××××0294有短信往来。

5、侦查人员从麦伟清、麦九的手机上提取下列信息:

(1)2013年9月7日16:40(发件人麦伟清)。信息内容:你把你的身份证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发给我,我眼睛又不行了,以后看病就用你。我还有两千块。你收到就删掉信息,问妈给过我的手机号码给过警察没有?那医生的老婆怎么了样?以上没人的话现在就问下妈告诉我下。

(2)2013年9月7日16:45(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你想去越南吧?李成他明哥帮你走过越南,不要在家这了吧。

(3)2013年9月7日16:48(发件人麦伟清)。信息内容与第一条信息相同。

(4)2013年9月7日16:51(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那医生老婆问题不大,住院了。你想去越南吧。

(5)2013年9月7日16:54(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你做什么想这样做?伤天害理的事。全家人都哭了。不要再伤害别人了。

(6)2013年9月7日16:58(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说?快走吧。信息除掉了。

(7)2013年9月7日16:59(发件人麦伟清)。信息内容:记住问下很重要的,我想不换号码更好,换了就知道我在哪了。我病太多了去不了越南看,不方便。只要不是全国通缉就行。活一天算一天吧。我去哪了先不告诉你,说漏嘴了别人就慢慢都知道了。

(8)2013年9月7日17:00(发件人麦伟清)。信息内容:发你身份证给我吧。对你没事的。”

(9)2013年9月7日17:02(发件人麦伟清)。信息内容:我也不想这样做,是他们害了我。

(10)2013年9月7日17:16(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他们没害你,他们没本事,是你想多了。想办法去越南。

(11)2013年9月7日17:16(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440823197811104113”。

(12)2013年9月7日17:16(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去越南吧,在中国迟早都抓到你。不要事做伤人的事了吧!?”

(13)2013年9月7日17:26(发件人麦九)。信息内容:你何苦这样做,你要钱我给钱你看病。想不到你会做这伤天害理的事。全家人现都哭了。你想办法换号码吧。去越南吧!?

上述第(2-(5)、(7)、(10)-(13)条信息照片交麦九辨认,其确认是在麦伟清作案后所发。麦伟清对其发给麦九的信息均拒绝签名确认。

6、遂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10月23日出具《关于陆某1行医资格情况的答复函》,证实陆某1未曾在其县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本院认为

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麦九因帮助麦伟清逃跑,于2014年12月9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麦伟清1983年7月16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3年9月7日7时许,我和丈夫陆某2在二楼卧室睡觉时听见楼下敲门的声音,我以为有人来看病,不太在意。过了一会儿,陆某2起床往楼下跑,我也跟在后面。快到一楼时,我看见一名上身穿不是全红色上衣的男子往一楼大门冲出去,往大门左对面的小巷跑了。我走到院子里时看见陆某2抱着倒在地上的陆某1喊:“爸,爸,你要坚持着!”陆某1痛苦地说:“快去厕所看看你妈!”然后就讲不出话了。我立即用手机打110报警,接着跑到厕所看见赖某仰躺在厕所里,口吐白沫,还有一些气息。赖某头部附近有断裂成两半的砖头,厕所地面上有二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不久,医生和公安民警来到,陆某1和赖某被送去医院抢救。我在进入院子通道的地面上发现一把银色刀柄的水果刀,水果刀不远处有一顶黑色的鸭舌帽。陆某1生前在家里医治慢性病,如胃肠疾病、感冒、皮肤病等。

2、证人陆某2的证言:2013年9月7日7时许,我在二楼睡觉时听见一楼大门传来敲门的声音,我以为像平时那样有人来我家看病,便在床上继续睡。过了一会儿,我听见父亲陆某1急促地喊:“你干什么?你干什么?”我意识到情况不妙,急忙跑下楼。当我跑到一楼饭厅时,看见一名年约30岁的男青年从我家后院往大厅门口的方向跑,我去饭厅拿扫把想拦住他,但他冲得太快已冲出大门,我没看清楚他的面貌。陆某1坐在通往后院的通道门口处,背靠着墙,地上流了一滩血,伤得很重,连抬手的力气都没有了。陆某1看见我后说:“去看看你妈!”然后昏迷过去。我走到厕所里看见母亲赖某仰面躺在地上,已经昏迷。后来王某1和邻居都跑来帮忙抢救我父母。我在电视机旁边发现一顶黑色帽子,这顶帽子不是我家人的。我听王某1说过,有200元掉在厕所里,后来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用胶纸袋捡起来放在陆某1平时用的办公桌上。陆某1没有正式医生资格,生前在家里帮人看病。

3、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的儿子麦伟清患有胃病,曾于2012年农历5月到杨柑镇杨柑圩找一名姓陆的医生治疗,但一直没有治好,此后精神状态开始变得反常,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哭和讲一些怪话,不肯吃饭和洗澡,动手打我和他大哥麦九的儿子,还说他身体被陆医生医坏了,活不了了,总有一天要找陆医生算帐。2013年9月5日上午,我看见麦伟清在家穿一件白色T恤和一件短裤。到吃晚饭时,我发现麦伟清离家出走了。我想到麦伟清之前说的话,便于9月7日上午来到这名陆医生家,想看看麦伟清在不在,但看见围着很多人,其中有公安民警,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所以我就到派出所反映麦伟清的有关情况。我的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4、证人苏某的证言:我住在陆某1家的斜对面。2013年9月7日7时许,我在家听见陆某1家很吵,吵闹声中有陆某1儿媳妇的声音。我走到屋外的走廊处,看见陆某1家的大门开着,屋里大厅地面上有很多血迹,不一会邻居李某2从陆某1家走出来,用手机打电话报警。平时很多人来找陆某1看病。

5、证人李某2的证言:陆某1家在我家左边的第一栋。2013年9月7日7时许,我在家二楼洗碗时听到有打砸的声音,我走到二楼走廊时,看见在距离我家10多米的地方,陆某1被一名短发、身体偏瘦、身着有纹路的浅黄色上衣的陌生男子按倒在院子的地上。我意识到他们在打架,便与儿子李伟强跑到陆某1家,此时凶手已经逃离现场,我立刻拨打110报警。

(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杨柑圩爱民街54号陆某1住宅的一楼及后院。现场提取烟头1个、粘有血迹的纸团1个、眼镜1副、血鞋印7枚、血赤足迹2枚、血迹9份、单刃水果刀1把、“NIKE”字样的黑色帽子1顶,在一楼卫生间提取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2张、红砖4块。

麦伟清通过照片对上述现场、在现场一楼楼梯口东侧过道地面提取的单刃水果刀、“NIKE”字样的黑色帽子以及在卫生间里提取的砖头进行了辨认,其确认水果刀、砖头分别是其伤害陆某1、赖某的作案工具,黑色帽子是其作案当天所戴,在逃跑时将水果刀、帽子遗留在现场。

陆某2通过照片,指证现场提取的2张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是其妻子王某1在案发现场卫生间地面上发现,然后放在厕所里面的一个红色塑料篮里,并用一部手机压住;指证现场提取的眼镜是其父亲陆某1生前使用,提取的“NIKE”字样的黑色帽子是案发当天遗留在现场,且不是其家人所有。

(四)鉴定意见

1、粤湛公某2(尸)字(2013)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经尸体检验,被害人陆某1右面部见长2cm表浅刺创。右侧肩峰处见长1.5cm刺创,探针示此创口内侧见长2×1cm挫伤。右胸部第三肋间见长3.2cm刺创,此创口进入胸腔。左上臂前侧见长5.0cm刺创,左前臂外侧近肘关节处见5.0cm刺创,左前臂背侧近腕关节处见长2.0cm刺创,左手见6处砍刺创,长度从1.5cm至6.5cm不等。右手食指见长3cm砍创。左大腿内侧见长12cm刺创,深达肌肉,左小腿近膝关节处见长1.5cm划痕。右大腿前侧近膝关节处见长2cm浅表刺创,右大腿背侧见长7.5cm刺创,创口沿大腿内侧斜向上,探针示此创口进入腹腔。右踝关节处见长12cm创口。其中右胸部第三肋间见长3.2cm刺创致右肺下叶破裂,右大腿背侧见长7.5cm刺创贯通腹腔致右髂外静脉断裂,该两处创伤符合单刃锐器作用所致,为致命伤。鉴定意见:陆某1符合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右大腿致右肺下叶、右髂外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体克死亡。

2、粤湛公某2(尸)字(2013)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赖某左颜面部见8×6cm挫擦伤,挫擦伤近颧弓上方见2.8×1.5cm表皮剥脱。左颜面部见8×6cm挫擦伤,挫擦伤近颧弓处见2.8×1.5cm表皮剥脱,右顶枕部头皮广泛性帽状腱膜下血肿,符合钝器打击形成。此损伤致左颞骨横向骨折,右侧大脑见广泛性硬膜下血肿,右颞底见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损伤、脑皮质出血,小脑右侧扁桃体疝形成,颅中窝骨折,为致命伤。鉴定意见:赖某符合被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3、粤湛公某2遗字(2013)3478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鉴定意见:一、送检陆某1上衣、陆某1裤子、现场(2)、(3)、(4)、(5)、(6)、(7)、(8)、(9)、(12)号可疑血迹、现场楼梯口提取的尖刀上可疑血迹、现场提取的帽子上可疑血迹、现场卫生间门口提取的眼镜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陆某1肋软骨基因分型一致。二、送检赖某指甲、现场卫生间提取的①号砖头检出基因分型与赖某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三、送检麦伟清右食指擦拭物、麦伟清右手掌擦拭物、麦伟清右手指甲内擦拭物检出男性基因分型,与麦伟清血的基因分型一致。四、送检现场(1)号烟头检出男性基因分型,与陆某1、麦伟清的基因分型不一致。五、送检赖某阴拭棉签未检出人精。六、送检现场(11)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未获得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七、送检现场卫生间门口提取的砖头、现场卫生间提取的②砖头、现场卫生间内提取的人民币、现场提取的帽子上脱落细胞、麦伟清左手指甲内擦拭物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4、粤湛公某2遗字(2013)3860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麦伟清穿过的米黄色长裤右裤口袋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麦伟清的基因分型一致。

5、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94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陆某1、赖某的胃内容物均未检见常见有机磷农药和毒鼠强成份。

6、(粤)公(司)鉴(DNA)字(2015)1101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2015年11月19日、12月8日,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办案单位遂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对陆某1和赖某的指甲拭子、麦伟清的血样、现场提取的尖刀、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砖头、帽子以及爱民街54号南侧路面提取的粘有可疑血迹的纸团,进行DNA检验鉴定。鉴定意见:(1)A201511014004B(现场提取的尖刀编为A201511014004号,按提取不同部分分别编为A201511014004A、A201511014004B)、A201511014008(粘有可疑血迹的纸团)号检材STR分型与A201511014001(陆某1的指甲拭子)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21×1020。(2)A201511014007A(现场提取的帽子编为A201511014007号,按提取不同部分分别编为A201511014007A、A201511014007B)号检材STR分型与A201511014003(麦伟清的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80×1019。(3)A201511014004A(现场提取的尖刀)、A201511014007B(现场提取的帽子)号检材检见混合基因分型,包含A201511014001(陆某1的指甲拭子)、A201511014003(麦伟清的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4)A201511014005(现场提取的人民币)、A201511014006(现场提取的砖头)号检材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无法比对。

7、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湛某司某所[2013]精鉴字第57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麦伟清患躯体形式障碍,但在本案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视频资料

对被告人麦伟清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麦伟清对其杀害陆某1、赖某夫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及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麦伟清在公安侦查阶段共有8次供述,均供认其杀害被害人陆某1、赖某的事实。主要供述内容如下:2012年7月,我因患胃病到遂溪县杨柑镇陆某1家接受陆某1治疗。医治两个月后,我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我停用陆某1的药后又四处求医,但都无法治好。我找陆某1理论,陆某1却说是我没有坚持吃他的药造成现在的状况。我很生气,开始恨陆某1。案发前的两个月,我到广州很多医院看病,但医院都说我的病没法医好,我很失落且精神也出现问题,经常想到自杀。回到遂溪后,想到我的病情加重都是陆某1造成的,决定自杀前一定要报复他。

2013年9月5日中午我从家里出来,坐车来到杨柑镇,并在杨柑派出所附近的一间旅店住宿。次日,我出门在外面确定作案路线和逃跑路线,然后在住宿旅店附近的一间店铺花5元购买一把长约30公分的不锈钢水果刀。

9月7日早上7时许,我携带二把水果刀和装有衣服等生活用品的黑色挎包从旅店出来。经过一片甘蔗园时,考虑到带挎包去不方便逃跑,便将它留在甘蔗园,用红色袋子装着二把水果刀,然后持装有水果刀的红色袋子走到陆某1的家,以看病为由敲门。陆某1的妻子开门后说陆某1还在睡觉,让我进入大厅等候。

我开始不想伤害陆某1的妻子,但想如果不打晕她,到时她就会大叫并且叫其他人来,我无法逃跑,所以我决定要打晕她。我到陆某1后面的厕所小便时,故意将200元放在厕所里,想以此将陆某1的妻子骗到厕所里,然后用砖头打晕她。不久,我看见陆某1的妻子在厕所搞清洁,我便将装有水果刀的红色袋子放在厕所门口,然后在厕所门口捡起一个砖头,乘陆某1的妻子不防备砸她的后脑部一下,她被砸中后“啊、啊”地叫,我继续拿砖头朝她后脑部拍去,她便仰面倒在厕所里不动了。陆某1闻声走过来与我扭打起来。由于陆某1人老力气小,我将他摔倒在地上,然后从我放在厕所门口的红色袋子里取出水果刀并持刀刺他。陆某1躺在地上抢我手上的水果刀,但没有抢到,我持刀刺他的脚部二三刀,然后又刺他其他部位,最后刺他脸部。

这时陆某1的儿子和媳妇来到,陆某1的儿子在厨房里准备搬木椅子砸我,我将作案水果刀扔在地上然后逃离现场。我逃回刚才那片甘蔗园取挎包,将我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和鞋子换掉丢弃在该处,并且发一条短信给胞兄麦九,短信的内容大约是“我杀伤杨柑医生两公婆了,我犯罪了”。后麦九回复信息叫我回去自首,但我不肯。

离开甘蔗园后,我步行到北坡,然后坐车经城月到雷州,于当天15时40分许在雷州坐客车去南宁,于17时许在一高速公路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作案时身穿一件红白相间的横形短袖T衫、黑色中裤,脚穿一双灰色休闲布鞋,头戴一顶黑色耐克牌太阳帽,在刺陆某1时我的右手腕受伤,但不知道是如何受伤的。我作案时没有考虑过后果,只想报复陆某1以解心头之恨。

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麦伟清亦供认其杀害两名被害人的事实,但称其放在厕所的200元不是用来引赖某,是不记得拿走。其开始不想伤害赖某,在厕所时因与赖某发生争吵,才持砖头伤害赖某。其本意不想杀死两名被害人。

被告人麦伟清在庭后(第一次审理)提交的材料中辩称,因刑警多次对其进行逼供和诱供,故其在公安侦查阶段部分供述不属实。其一,作案前其没有进行踩点;其二,案发当天其只携带一把水果刀到被害人家里;其三,其放在厕所的200元是上厕所时忘记拿走,不是故意放在那里引诱赖某;其四,在厕所时其与赖某发生争吵,其才用砖头打晕赖某,不是作案前就想伤害她,也不是担心她叫人。

麦伟清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陆某1、赖某。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事实证据的认定。经查,认定被告人麦伟清杀害两名被害人的直接证据,除有麦伟清的稳定供述外,有物证即现场提取的水果刀、帽子予以证实,该水果刀上检见包含麦伟清、陆某1的STR分型,帽子上检见麦伟清的STR分型。麦伟清的供述与相关的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均吻合一致,足以认定麦伟清直接实施了本起作案。虽然麦伟清称公安机关对其有逼供和诱供的行为,但其对杀害两名被害人的作案经过一直是稳定供述,且与相关的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相互印证,麦伟清对某一作案细节的辩解不影响其行为的认定。

2、关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麦伟清因认为被害人陆某1对其医治不当造成其病情加重,遂产生报复陆某1的犯意,且事前准备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在作案过程中,麦伟清先是持砖头用力砸被害人赖某头部两下致赖倒地,在看见陆某1时,先将陆某1推倒在地,然后持水果刀乱刺陆某1的身体部位,直到陆某1的儿子闻声赶来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赖某符合被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陆某1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右大腿致右肺下叶、右髂外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麦伟清辩称其本意不是想杀死两名被害人,但其事前有预谋地准备作案刀具,在伤害陆某1的过程中持刀连续且用力刺向陆某1身体,明知其行为会致陆某1死亡仍有意为之,证明其主观上有追求陆某1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陆某1的尸体检验反映,陆某1的身体共有17处刺创,且多处刺伤长度达5.0cm以上,麦伟清加害陆某1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属于直接故意杀人。麦伟清事前虽没有伤害赖某的故意,但在与赖某发生争吵后用砖头连续用力砸打赖的头部,对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赖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放任不顾,最后导致赖某因颅脑损伤死亡,麦伟清对赖某的加害行为亦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故公诉机关指控麦伟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麦伟清及其辩护人提出麦伟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成立。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经查,麦伟清的母亲即证人李某1的证言反映,麦伟清因患有胃病找被害人陆某1治疗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精神状态开始变得反常,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哭和讲一些怪话,不肯吃饭和洗澡,动手打家人。麦伟清亦供述称,因陆某1没有治疗好他的病并且致病情加重,其很失落且精神出现了问题。但是本案发生后,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麦伟清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麦伟清案发前有预谋地准备作案工具、作案后丢掉作案工具、换掉作案时所穿衣物,然后选择坐车逃避罪责,归案后其能够清晰地供述作案经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本院认为麦伟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麦伟清辩护人提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客观反映麦伟清的精神状态、麦伟清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严重削弱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伟清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伟清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麦伟清因患病主动接受被害人陆某1的治疗,在发现病情没有好转或加重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寻找其他方式进行积极治疗,如果认为其病情是陆某1的诊治行为不当造成,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其与陆某1之间的矛盾,但不应当采取极端杀人的方式进行报复。麦伟清为报复陆某1事前准备作案刀具,在报复陆某1的过程中致二人死亡,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麦伟清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其母亲李某1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反映麦伟清的情况对本案的侦破起一定作用,但不足以减轻其罪责。被害人陆某1在没有取得医师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对麦伟清进行诊治不当,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被告人麦伟清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判处的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麦伟清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麦伟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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