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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与反对《方方日记》的人们聊聊法律

作者:李国海(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不是为方方或《方方日记》辩护


当下,《方方日记》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支持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不少。今天正好在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罗列了25位学者对《方方日记》的正反两方面评论。我转发了这篇文章,并加了很长的按语,还在评论里发表了一些意见,朋友们反响很热烈。朋友圈篇幅所限,很多话没有说出来。


加上,到今日为止,主要是文学界的人士公开发表意见,很少有法学人士参与其中。其实,就我理解,这个话题与法律的联系也很紧密,法学界人士不能保持沉默。



还有,我在朋友圈看到,我的一些学生和朋友转发的一些关于《方方日记》的文章,明显地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于是想写一篇书面东西,把个人观点作一个较完整的表达。


首先要声明,我不是要为方方或《方方日记》辩护。虽然我看了大部分《方方日记》,也有自己的判断,但在这里我隐去自己对《方方日记》本身的看法,保持中立,在此基础上,与反对《方方日记》的人们聊聊法律与法治精神。


二、方方有写作日记的自由,也有发表和出版日记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方方是我国公民,自然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方方在疫情期间,是否写作武汉封城日记,在日记里写些什么内容,是否公布、选择什么方式来公布,都由她自己来决定,因为她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方方是否在国内或国外出版她的日记,也由她自己决定,因为她有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


当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要受到一定限制。方方写日记、发表和出版日记的自由受哪些限制?谁有权限制?答案:如果方方写的日记只给她自己一个人看,那属于私人领域,完全不受外界的限制;如果她要发表日记、出版日记,则只受法律的限制,只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可以限制。在这方面,基本上是“法无明文限制即许可”。我国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关在负责审查个人作品的发表及出版,包括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例如,各级网信办就管这些事。可以肯定的是,在限制不当作品发表和出版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完备的,我国的公共执法资源配置是到位的。作为公民,对此要有充分的信心。


除了法定执法主体,其他社会主体不能限制方方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除非《方方日记》直接侵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个人利益或自由。如果有社会个体认为《方方日记》侵害了其权利或自由,他(她)也不能随便去限制方方发表或出版日记的自由,只能通过起诉等方式来进行事后救济。


假如有其他社会成员认为《方方日记》损害了公共利益,例如,有损国家安全,他(她)不能直接去限制或阻止方方发表或出版日记,因为他(她)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社会成员可以行使举报权,通过执法机关来限制或阻止方方发表、出版日记。


三、如果不认同《方方日记》,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一个作家将他(她)的作品发表出来后,作为社会个体,你可以自由选择以下七种行动方案中的一种:


1、不看

2、看,内心不认同,不表达出来

3、看,内心不认同,并公开表达出来

4、看,认为它违法,但不向有权机关举报

5、看,认为它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

6、看,内心认同,不表达出来

7、看,内心认同,并公开表达出来


对于方方写作并发表出来的武汉封城日记,每个中国公民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应对方案,我国法律同样保护这种自由。如果你对《方方日记》持不认同态度,是否要公开表达,以何种形式表达,都由你自己决定,因为,这同样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只要不违法,法律都尊重你的自由,其他社会成员也尊重你的自由。在这个时候,你的言论自由与方方的言论自由是平等的,具有同等分量。你要尊重方方发表、出版日记的自由,方方也要尊重你发表反对她作品的意见的自由。


但是,如果你不认同或者要反对《方方日记》,有一种行动方案是不能用的,那就是对方方实施诋毁、侮辱或其它方式的人身攻击行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公开发表的反对《方方日记》的言论中,我们发现有些内容是对方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采取了侮辱、诋毁等方式,有很大可能构成对方方权益的侵害。从法律角度看,公开发表这类言论就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度,正如英国著名学者约翰·密尔所言:“当言论自由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或权利时,社会对其所施行的强制便具有了正当性。”。


总之,在言论自由的语义下,对于《方方日记》,社会个体享有不看、不认同、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自由,也有举报的自由,但没有侵害方方合法权益的自由。


四、在法治社会,对待《方方日记》要讲点法治精神


我相信反对《方方日记》的人大多数都是出于自己真实的主观认知,并非是恶意地攻击方方,他们的做法或许是出于某种价值观的驱使。但在法治社会,维护言论自由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根据英国学者约翰·密尔的观点,言论自由能够使社会的总功利达到最大化。压制一个意见,如果意见是正当的,那么人们就被褫夺了认识真理的机会;如果意见是错误的,那么人们就失去了从错误中进一步认识真理的机会。不论是哪种情况,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都将造成社会总功利的损失。为了谋求知识方面的统一而压制言论的发表,最终的代价是人类勇敢德性的消解。压制言论自由还将致使人们创造活动的减少,使得人们因为惧怕被冠上异端的称号而主动限定自身钻研精神的发展,最终导致的是精神活跃性的亏损和活动创造性的丧失。


因此,你可以不认同方方的日记,但你应当尊重她的言论、出版自由,因为维护这种自由,对于我们的社会进步、国家强大、民族复兴具有重大的意义。


有的人试图以过激甚至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来阻止《方方日记》的发表或出版,纵使他们有爱国等高尚理由,单就这些言论本身,就已失去正当性,也会使他们爱国的目的落空,因为他们的做法是在压制言论自由,是在挖空国家进步的基础。


法治社会还有一个基本假设:人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与权利也是平等的,没有先天优越的人,无论是在智识还是在道德上,一个人不能凌驾于另一个人,除法定情形外,一个人不能充当他人的法官。认同这个假设,方可体现法治精神。遗憾的是,我看到一些反对方方的人,在道德上尤其在爱国上有种虚幻的优越感,充当了法官或道德审判者的角色,这是与法治精神不相符的。


五、结束语


作为一个法学教授,站在中立的立场,单从法学角度看,我觉得作为社会个体要尊重方方写日记并发表日记的自由,其他人有看或不看的自由,也有表达肯定或否定意见的自由,但不能对方方进行人身攻击。社会个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除法律授权的公权力机关可以对《方方日记》是否违法作出判定外,其他主体都没有这个权力。若认为《方方日记》违法,可以举报,但不能搞舆论审判,更不能搞人身攻击。爱国有多种方式,有不同理解,没有人可以把他自己的爱国定义强加给方方,也无权代表社会或国家来断定方方是否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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