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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宣誓不真誠不莊重即失資格

2016-11-07 经济导报

新華社快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日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今次是香港回歸19年來,全國人大常委第5次就基本法進行釋法。規定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澳辦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解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发言人7日发表談話說,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民族引发的問題,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解釋,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維護了基本法的權威和香港法治,順應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完全必要,正當其時。


該发言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會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必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絕不允許在香港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也絕不允許“港獨”分子進入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

  

发言人最後說,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社會各界會進一步清醒地認識到“港獨”的危害性,珍惜和維護香港穩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中聯辦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解釋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此次釋法有利于解決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宣誓違法引起的爭議,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打擊和遏制“港獨”勢力,有利于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該負責人說,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在宣誓儀式上故意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公然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不僅嚴重傷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全球華人的感情,而且嚴重沖擊“一國兩制”底線,嚴重違反了國家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性質和影響十分惡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獨”分子就任立法會議員,是正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央政府和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


該負責人指出,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憲制責任,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特別是在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和規則對有關宣誓的規定不完備、社會上對有關規定的理解存在爭議,並導致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受到嚴重幹擾等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釋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定紛止爭、劃明底線、完善制度的作用,必將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認同和支持。

  

該負責人還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釋法有利于維護香港法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司法獨立的原則並不矛盾。香港基本法已經從頂層設計上明確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享有的權力及其相互關系,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與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獨立”為借口排斥甚至淩駕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包括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希望有關各方真正尊重基本法,切實遵守基本法,自覺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和尊嚴。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十時在人民大會堂舉行記者會。 (大公網)




         


李飛:自決等同港獨 中央絕不手軟

  

李飛在記者會上表示,提倡民族自決本質也是港獨,又譴責有議員公然宣揚港獨。

  

他指出,近年有人公開在香港打港獨旗號,又指提倡民族自決本質也是港獨,這些人不顧曆史事實,公然挑戰國家統一,沖擊法治,阻礙經濟民生,令立法會不能正常運作,破壞是有目共睹。李飛表示,特別政府成立以來,總有人故意挑釁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特別是一些立法會候任議員,不按照基本法104條的規定,遵循莊嚴的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一直沒有依法處理。

  

李飛批評,今年以來,在立法會議員的宣誓過程中,以致候任議員公然宣揚港獨,公開聲稱是利用立法會的平台,推動港獨,其中有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過程中,公然侮辱民族,嚴重破壞宣誓儀式,嚴重幹擾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充份暴露他們企圖分裂國家,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港獨份子的惡劣行徑,觸犯了眾怒,激起民憤。

  

李飛指一些立法會候任議員,利用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

  

李飛指部份立法會議員,利用宣誓從事違反基本法的行為,沒有依法處理。

  

他強調,港獨份子是分裂國家,嚴重影響一國兩制,嚴重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嚴重違反香港有關法律。如果不加以打擊,將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及安全,以及威脅香港的繁榮穩定。中央的態度是堅決,絕不含糊,對基本法104條作出解釋。

  

李飛又強調,釋法並非幹預香港的司法獨立,而是有助令基本法的含義更加明確,為香港的司法及行政部門,提供法理依據,令本港的法律得到貫徹實施。

  

李飛表示,基本法104條的本質是效忠的問題,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香港特區的法定公職人員必須符合基本法104條的條件,履行效忠義務。宣誓人如只是效忠香港,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同將香港獨立,違反基本法要求。

  

他指出,這次立法會選舉及宣誓引发的爭議,說明香港落實基本法104條時存在漏洞,也存在執行法定職責的人員,沒有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因此釋法是避免再发生同樣問題。

  

李飛又批評香港一些「法律權威人士」,多年來仍然散布歪理,說只要有釋法,就是幹預本港的司法。

 

除梁頌恒及遊蕙禎外,劉小麗的宣誓形式亦受建制派狠抨。但據了解,因劉小麗已完成第二次宣誓,釋法會否影響她的宣誓,則由法庭判決。


▲譚惠珠  資料圖片



  

有份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表示,根據小組討論的簡報,发言的委員完全支持釋法,一致堅決反對港獨和分裂國家的言行,支持香港長期的繁榮穩定。她又引述委員認為宣誓是議員就任一個莊嚴和合法的條件,有需要遵守,一旦发假誓要依法「有所承擔」。至於要如何評估議員是否莊嚴和誠實地宣誓,她認為大家可從議員宣誓時的言行表現出來;而宣誓者參選前的言行或在社交網站的言論會否計算在內,譚指港人應「心里有數」。


來源:香港商報



附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征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准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于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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