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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炒作“三权分立” ?呵呵...不存在的

经济导报新媒体部 香港经济导报社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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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基本法起草时,香港特区不搞“三权分立”就已是邓小平明确表示的指导原则。权威人士和专家学者亦多次言明,香港的政治体制无论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



然而,在近日香港反对派的炒作下,一个本来很清晰的认知,却不停引发争论,并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源起“毒教材”


8月中旬,有新闻指出通识教科书经教育局的审阅后,香港多家教育出版社在通识科教材中删去“三权分立”字眼,改为“三者发挥互相制衡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之前,经导君也做过有关于香港教材修订的文章《港府魄力:坚决删除毒化香港青少年教材内容》


网上流传的一份小学校本教材,内容偏颇地定论“中国不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地方”。



8月31日, 杨润雄对此回应称:原因是“三权分立”这一表达不适合出现在教科书中。他指,“基本法中清楚说明香港不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制度”,故“回归基本法的说法,才是事实陈述,仅用三四个字眼或词语形容,其实会带来很多不确定性。”



杨润雄的说法随后得到了特首林郑月娥的支持,林郑月娥认为香港行政主导架构的核心是行政长官,其身份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区首长。


行政长官的职权不单是管理特区政府,还包括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反映本港司法机关并非完全不受制于政治体制。


对于林郑月娥明确“香港没有三权分立”的说法,反对派议员郭荣铿称,《禁蒙面法》的司法复核已到终审法院,排期大约在11月,其中有“三权分立”内容,相信终审法院会就此有一个最终判决。


林郑:香港没有三权分立,三权是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亦可互相制衡。



自此,在反对派郭荣铿之流的炒作下,“三权分立”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


其实广义上来讲,政治体制即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与活动原则,核心是权力配置关系。


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应当也只能是以其宪制性法律的规定及其实际运作情况作依据。而《基本法》早就指明,香港并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且早在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讲得非常清楚: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邓小平






历史上从没有真正的“三权分立”


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和波里比阿提出分权制衡理论这一“分权思想”的萌芽时代出发;到17世纪至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约翰·洛克据此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制衡的主张,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完善的“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逐渐成为一个清晰的政治概念。


从萌芽到雏形初现,“三权分立”在历史上也一直呈现动态发展趋势。


例如洛克的分权思想曾把“三权”合为“二权”。洛克认为三权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及对外权,但对外权显然属于执行权的一部分。洛克之所以强调“对外权“,正是基于当时西欧对外殖民扩张的大背景,当时西欧需要一个强大且统一的对外机构,来应对殖民扩张中遇到的外事问题。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亦有其时代局限性,例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机构的设置应保障贵族权益不受平民侵犯、行政机构应实行君主制等。


英国伦敦议会大厦



故纵观历史,在政治体制上从没有一个各国各地区普遍适用的统一模式和绝对标准,被认为民主密钥的“三权分立”体制,亦随着时代改变,不断暴露其时代局限性,并为适应当代竞争发展出新趋势。


即便当代的君主立宪制抑或民主共和制,在具体施行上均与理论上的“三权分立”有出入。


以“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美国举例,据大公报文章分析,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本该三权分立,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不由选举产生,而由总统提名,总统在法官的产生过程中起关键性、决定性作用,故不可避免带有政治倾向。


美国华盛顿国会大厦



文章还认为,随着时代发展,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力正在逐步扩张。美国总统频繁利用法案否决权,制约国会立法权的有效行使;总统灵活处理对外缔约的权力,以行政协定取代条约,从而避开国会的监督和制约,加强了总统的外交权;总统利用休会任命权绕过国会干预,并明确总统对行政官员的罢免权,强化了总统的人事权等等,都是美国总统权利不断扩大的例证。


事实上,学术界分析认为,行政权扩大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政治体制为适应全球急速变革所引发的激烈竞争的一种趋势。



对象仅限主权国家

此外,教育评议会主席、国史教育中心(香港)校长何汉权认为,分权思想无论如何发展,其施行基础须为主权国家。故香港作为主权国家的下辖地方区域,其政治体制,应当也只能是以其从属主权国家的宪制性法律的规定及其实际运作情况作为实际依据。




各方回应



港澳办:政制模式从来无统一标准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曾在一个基本法研讨班上指出,“仅仅从分权的层面上把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大类,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体制;只有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的相互关系上达到相当的制衡程度,形成一定均势,三者在机构、职能、人员上完全分立,谁也不向谁负责,成员身份也不互相重叠,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三权分立”,故世上自我标榜为“三权分立”的国家屈指可数。”


张晓明曾表示,在政治体制问题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各国、各地区普遍适用的统一模式和绝对标准




律政司:社会不应着眼于表面称谓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文指,中国是单一体制国家,权力来自中央。而全国人大按《宪法》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并透过《基本法》赋权特区履行职责。


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在行政主导下,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目的都是维护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社会不应只着眼于“三权分立”的表面称谓,应从实质上去了解,避免不必要的争拗。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网志截图。




劳福局:“三权分立”引来不必要的联想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在网志撰文指,行政主导、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互相制衡和配合,这个概念要说得清清楚楚,不应含糊,认为所谓“三权分立”只会在原有互相制衡的概念上,引来不必要的联想。



曾钰成:争拗是“庸人自扰”



曾钰成:香港在回归前后都没有“三权分立”,相关争拗是“庸人自扰”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表示,香港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是互相制衡,司法机构判案不受干预亦写明在基本法中,立法会对政府有一定的制衡作用,但香港与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不同。曾钰成:两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及的“三权分立”字眼,相信只是表示司法机构与行政、立法之间互不干涉,香港没有“三权分立”不影响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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