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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沈阳人,今年采暖费要报销,必须得有这个!否则……

2017-08-17 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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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虽然是8月份,

但是今年采暖费报销的消息

已经出来了!


今年你必须在发票上

写上这行字!


如果你要拿采暖费发票去单位报销

一定要让供热企业在发票上标注

您所在企业的税号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否则

不能报销!



这是国家的规定!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

 

文件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下面这件事看仔细!

因此,今年7月份以后,沈阳地区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无法作为报销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缴采暖费的时候,还是像往年一样:


交了钱,拿了发票就走了。


到了您拿采暖费发票去单位报销的时候,这个发票是无法作为报销凭证的,也就无法报销。必须得多跑一趟,回供热企业,更换标注了您所在企业的税号的发票,才能报销。


所以,小编提醒大家,缴采暖费之前要跟自己所在的企业,把企业的税号(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来,然后再去缴采暖费,这样拿到的发票就能顺利报销啦!


▍内容来源:沈阳网综合媒体信息、新北方(微信号:xbf_23186688)

▍图文编辑:沈阳网(交流联系小编微信号:2540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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