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判了!
随手从楼上扔东西
你还觉得无所谓吗?
厦门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判!了!
昨日
海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被告人胡某高空抛物罪一案
经审理
海沧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
构成高空抛物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系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情回顾
7月14日晚8时许
家住厦门某小区的陈女士一家三口
正在小区内散步
突然间,一个酒瓶从高空坠下
在孩子脚边砸得四分五裂
掉落在草丛里的酒瓶碎片/ 海沧警方供图
通过小区物业提供的现场监控
民警迅速锁定
该栋住宅楼高层业主胡某为嫌疑人
戳图回顾详情↓↓
经家人劝说,胡某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当晚8时许,胡某于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一时情绪失控,先后将一酒瓶和一碟子从家中阳台(33楼)扔下。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对恰好经过该处的业主造成惊吓,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经法院查明
除7月14日外,在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饮酒后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后,还曾将塑料儿童护栏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9月26日15时许,在本案审理期间,胡某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再次将使用过的纸尿裤等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海沧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认定高空抛物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而言:
一是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关于“高空”的认定,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居民楼、办公楼、商场等“建筑物”,脚手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即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
二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如高空抛掷行为的次数、抛掷的高度及物品种类、抛掷位置是否为人员密集区域、抛掷时间是否属于出行高峰、抛掷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漫画:张平原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平多次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抛掷瓷盘、酒瓶、塑料儿童护栏等物品,砸落在小区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对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据此综合认定被告人胡某平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
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谁抛的物谁担责;找不到抛物的人,那不能排除嫌疑的人要担责。
为了避免“全楼背锅”的情况,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真正的“罪魁祸首”现身,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 害人害己
千万别做这样的事!
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海沧法院等
编辑:陈雅璇、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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