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标准 涉及汽车、家具、船舶等行业
近日,福建省发布《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其中,《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适用于现有涉涂装工序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涂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 3、表 4 的规定: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在工艺措施上要求: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家具制造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木器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序,各环节及涂装设备清洗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系统收集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脱漆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储存间。
集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同步运行。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集气系统和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集气系统或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管理方面,涂装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持3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所有含 VOCs 物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包含物料名称、VOCs 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及记录人等;
b) 含有 VOCs 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 VOCs 含量、VOCs 排放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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