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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通报

春江潮起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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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资街道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卞某因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通报

卞某,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江苏镇江人,中专文化,1972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至2017年期间历任高资街道某村村委会副主任、主任职务;2017年3月退休。  

经审查,卞某利用其在本村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女租赁村组相关土地,并与该村组长徐某就租地事宜进行商谈,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徐某草拟租赁协议。2016年8月1日,卞某安排其女与徐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改组部分废弃鱼塘和废房基地用于平整租用,承包期30年(2016年8月1日至2046年7月31日),租金每年2500元。协议签订后,卞某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徐某,对签订的协议加盖组、村二级公章进行确认。

2018年11月30日,卞某与从事沙石运输业务的老板肖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将上述其女租赁的土地转租给肖某,租期为5年(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至今已收3年租金共计30万元。

综上所述,卞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将村组土地以低价承租给其女,以谋取利益。

卞某身为中共党员,党纪意识淡薄,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反纪律的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卞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鉴于其本人目前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卞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特此通报,望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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