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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全面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未成年人犯罪
呈现新趋势新特点
2017年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曾为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还是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机制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时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亟需通过全面修订的方式进行修改完善。”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作立法说明时表示。“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等现象,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周铁根介绍,针对此类现象,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探索中形成了打造数字化与智慧化预防系统、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加强涉案未成年人身心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通过修订总结凝练这些实践成果,借鉴外省成熟经验,推动解决网络不良信息散播、家庭教育不力、专门学校缺位等重点问题,将有助于健全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此外,经全面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已正式施行。该法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三个等级,完善了前置预防、分类教育矫治等规定。修订省条例有助于配套衔接上位法,并为其在江苏全面贯彻实施提供重要支撑。
不得向未成年人
提供文身服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封存范围拟扩大
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如何进行管教,此次修订作了更细要求。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要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和帮助,如确实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为此,修订草案建立健全了我省的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制度体系,结合全省专门学校建设现状以及专门学校具体要求,明确学校建设及相关职能,重点对专门教育条件、内容、机制、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强化“特殊预防”,此次修订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相关规定。此前,省条例要求法检两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防止不当泄露。未来,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需封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修订草案要求,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等不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也在修订中得到了强化。
编辑:陈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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