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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镇江一地通报!

春江潮起 2024-05-31


近年来,为防范化解涉老保健等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切实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重拳出击,重点聚焦与中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品”等领域,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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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药房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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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事人经营期间对其销售的一款“***草本灸络液”宣称“消肿/祛湿/除风寒 药物发热/通经络...... 哪疼涂哪 一抹就好  直接涂抹 使用方便”。

经查,该草本灸络液宣称为一类医疗器械,但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明确表示“本品为日用品,不可替代药品”,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证明该产品具有上述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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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其销售的普通日用品作与实际不符的宣传,宣称的相关内容也未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使用了“消肿/祛湿/除风寒 药物发热/通经络”“哪疼涂哪 一抹就好”等医疗用语,客观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02

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01

基本案情

当事人多次通过提供体验活动、参加庆典等方式,在相关经营场所以宣传牌、锦旗及面授等渠道,宣传其所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具有治疗疾病等功效。

但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靓如玉”山楂麦芽低聚果糖浆浓浆饮料和“伟名康”参蛹多肽压片糖果等均为普通食品,不具有当事人宣称的相关功效;供消费者体验的相关设备也非医疗器械,不具有疾病治疗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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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的宣传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03

丹阳市**美容养生健康管理院虚假宣传案





01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引流”,宣称该院具有“纳米三联脂肪干细胞填充”、“活细胞定向激活”等服务,但其经营项目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实际并未开展上述项服务,虚构了经营场所不存在的服务。

02

处罚决定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编辑: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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