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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地发布通报,涉及妇女和儿童!

春江潮起 2024-05-31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4月16日上午,丹阳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丹阳市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丹阳市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5起典型案例。部分丹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镇江、丹阳媒体新闻记者出席发布会。

丹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国鹰通报了基本工作情况。近年来,丹阳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夯实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屏障,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实体合法权益。在家事审判方面,通过与妇联、社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工作联络,建立了家事纠纷矛盾多元化解协作机制,协助法院化解家庭矛盾,将婚姻家事类纠纷的调解撤诉率基本维持在60%以上。另外,丹阳市人民法院还不断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签发的重视程度,2021年以来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10件,家庭教育指导令十二份。在未成年人审判方面,丹阳市人民法院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理念,严历打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持续推行“圆桌审判”方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并对一些重点被告人坚持回访帮教,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与家庭、学校。同时,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尽最大可能消除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发布会上,丹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法庭负责人蒋玲芳通报了近年来,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5起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后,丹阳市人民法院还召开了“法院开放日”专题活动座谈会,就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工作,听取丹阳市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与会人员踊跃发言,对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创新做法点赞,希望进一步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浓厚氛围。




丹阳市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家暴不是“家务事”虐待妻儿法不容——周某、马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全令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男)与周某(女)是夫妻,马小某是两人的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周某、马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马某经常对他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马小某,大冬天让马小某脱光衣服躺在地板上,还用烟头烫孩子。此前周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马某仍不停骚扰威胁申请人,周某一直处于惊怕状态,遂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禁止马某对申请人周某、马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马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周某、马小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马某进入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工作场所及住处;禁止马某进入马小某就读的幼儿园和马小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处。裁定发出后,马某承认自己的过错,经法院调解,同意与周某离婚,马小某随周某共同生活,并对周某在财产上作出补偿。 

 

三、典型意义

本案马某不仅直接对母子两人实施殴打、烟头烫等肉体折磨,还进行言语恐吓和精神控制,年幼的儿子已患上焦虑性恐惧症,家暴后果极其严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对马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同时引导周某带孩子接受心理疏导和治疗。经回访了解,在禁令期内,马某未有违反保护令的行为,马小某经心理辅导治疗,精神状况已改善好转,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本案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本案例入选2022年镇江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案例二

夫妻分居争夺藏匿小孩法院判决明确子女抚养权——李某与冷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李某(女)与冷某(男)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冷小某。冷小某出生三个月后,李某与冷某爆发矛盾,李某带着冷小某住回娘家,与冷某分居生活。至冷小某近一岁半的某日,冷某父母带领多人到李某及其母亲所住小区,趁李某母亲不备,将冷小某强行抱走,拒不同意将冷小某交给李某,也拒不告知孩子下落。李某多方寻找孩子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冷某离婚,并主张冷小某的抚养权。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冷某婚前婚后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冷某父母强行抱回不满二周岁的婴儿并隐匿其住处,阻断孩子与母亲联系,其行为并不利于婴儿的身心健康。李某在夫妻分居期间对冷小某尽心抚养照顾,不存在不利于抚养照顾冷小某的情形,故判决确定冷小某由李某抚养,并责令冷某限期将冷小某送至李某住处。
三、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通过抢夺小孩以达到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冷某父母不顾冷小某系一岁半婴儿的事实,强行到李某处抢夺并藏匿冷小某,行为手段影响恶劣,导致婴儿突然陷入完全陌生的生活环境,并不利于婴儿的身心健康,本院在判决中对冷某主张冷小某抚养权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确定冷小某由李某抚养,就是对该种抢夺孩子行为的谴责和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冷某限期将冷小某送至李某处,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力度和担当,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三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孙某与张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男)与张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孙小某,时年4周岁。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生活,孙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本院判决双方离婚,孙小某由孙某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在分居及法院离婚诉讼期间,孙某经常以孩子生病、不在家、长时间不让孩子正常入幼儿园上学等理由阻碍张某探望儿子。法院判决离婚后,为避免双方就探视孩子问题再发生纠纷,向孙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作为孙小某的监护人,以各种借口阻碍张某探望儿子,是不恰当、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损害了张某的监护权,也不利于孙小某的身心健康,责令孙某于特定时间至本院少年家事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对孙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中,告知孙某离婚后其是直接监护人,张某仍是共同监护人,享有监护孙小某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双方应互配合履行监护职责,直接抚养人应当为不直接抚养探视子女的一方提供方便,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等。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庭小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家大事”,开启了父母们“依法带娃”的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应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恰当的行为和方式履行照顾、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为他们营造优良的家庭环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促进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本案孙某在接受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后,表示同意配合张某正常探视孩子,共同履行监护责任,家庭教育指导令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四

离婚诉讼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孩子平安回家——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全令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钱某(女)系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一女,时年2周岁,双方在法院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女儿的抚养权存在争议。赵某的父母以“宝宝受到惊吓,带出去住一段时间”为由,将孙女带至外地藏匿,拒绝钱某联系孩子。钱某认为赵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被申请人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孩子送回原住所。裁定发出后,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协议,孩子返回原住所,钱某得以顺利探视女儿。

三、典型意义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造成孩子已长期稳定随其生活的既成事实,以此为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时常出现,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可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赵某父母以不伤害孩子为由将未成年孙女带到外地并拒绝让钱某探视联系孩子,既损害了钱某对子女的监护权、探视权,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干扰和影响法院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判决。赵某父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是藏匿未成年子女具体行为实施人,本院依法裁定赵某及其父母在限定期限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及时高效地实现了对被侵害人权益的保护,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入选为2022年江苏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五

性侵继女被严惩 多方合力送温暖——王某强奸继女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明知继女周某系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利用与周某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条件,多次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周某怀孕。周某在医院就医过程中,被接诊医生发现怀孕事实,医院报警而案发。
二、裁判结果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强奸随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女孩,情节恶劣,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例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将司法关怀与社会资源有效衔接,对遭受身心伤害的残障未成年人进行帮助的典型案例。本案案发前,王某与吴某系同居男女友关系,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王小某,时年八岁。被害人周某系吴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另还有吴某瘫痪在床八十多岁的母亲,均与王某、吴某一起共同生活。吴某有微疾,不能外出工作,全家主要靠王某打工收入维持生活。王某被判刑后,一家老小的生活陷入困顿。法院及时对受害未成年人周某给予了司法救助,还积极协调妇联、当地民政部门对周某一家进行贫困救助,并号召社会力量对周某一家进行帮扶。丹阳市民政局已对周某及其家庭落实了残疾、贫困政策保障,全家人得以维持基本正常生活。判决生效后,法院领导还多次带领少年家事庭干警到周某家中回访慰问,了解周某一家的生活情况,对其家庭遇到的困难尽力帮扶解决,将法治的温暖和社会大家庭的关怀送到遭遇不幸的家庭,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法律温情、关心关爱困难人群的功能属性,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



来源:丹阳帮
编辑: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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