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镜片案
2024年2月28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东省质量监督眼镜检验站检验报告,报告反映当事人生产的1.56超防水绿膜,经抽样检验镜片的基准点厚度、折射率项目严重不合格,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案涉镜片共生产了四批次,总生产110片,合计货值金额为550元,违法所得为110元。
2024年4月22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江苏**光学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3年12月10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设立的旗舰店涉嫌商业混淆,为查明事实,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网店经营期间,对其销售的某产品宣传介绍时使用了蔡司等商标和字样,并将案涉产品的防伪查询码链接到非蔡司官方查询系统。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攀附蔡司商标声誉,从而抬高相关商品“身价”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误导公众产生相关联想,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
2024年5月29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