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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人作弊被抓!

春江潮起
2024-08-02


在一场船员适任实操考评中

一船员抄袭纸质资料

被考官当场发现


事情回顾




近期一名船员参加适任证书过期实操考评在驾驶专业“事故案例”笔试中随身携带相关事故案例纸质资料进入笔试考场


考试开始不到5分钟抄袭纸质资料被主考官现场发现当即中止其本次考试并依规作出相关处理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二)夹带纸条、资料等;(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来源:镇江海事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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