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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人作弊被抓!
在一场船员适任实操考评中
一船员抄袭纸质资料
事情回顾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二)夹带纸条、资料等;(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来源:镇江海事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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