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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首例:GPS监控查缉对象,海巡署士官长被判刑

2018-01-02 LBS

警方表示,追缉贩毒、诈骗集团往往需要全程跟监,运用GPS是无法避免的事,且装在歹徒车上是为办案,非存心不良,今后若不能以此法查案,“对办案的影响真的很大”。


司法首例 海巡署士官长判刑


        执法机关常用GPS监控查缉对象的行踪,此一侦查犯罪的技巧作为,即日被台“最高法院”认定侵害人民隐私权,侦查作为违法!


        台“最高法院”依此将查缉私淤而在货车上装GPS的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队士官长王育洋,以触犯妨害秘密罪判处拘役五十天确定。这是“最高法院”对GPS侦查犯罪案件做出有罪判决的首例。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队士官长王育洋,在货车上装GPS查缉私淤,昨被台“最高法院”认定侵害人民隐私权,侦查作为违法。


南巡局查缉走私


        “最高法院”指出,日本最高裁判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GPS卫星定位器是强制侦查手段,若未经法院同意,不得以侦查之名加以侵权。


最高法院:强制侦查 须法院同意


        判决指出,王育洋三年前担任海巡单位司法组长,发现萧男驾驶的货车(印有某公司字样)载运私淤,二○一四年间将GPS卫星定位器装设在该公司名下、另由陈男使用的货车下方底盘追查行踪,七天后取回,被陈男察觉报警。检方认为王男基于办案需要“不具违法性”,给予不起诉处分,案经声请交付审判,获高雄地院裁淮。


        法院开庭时,王男称是为取缔私淤才装GPS,而用GPS与传统人力跟监做法无异,用意都是侦查犯罪,并非“无故”而是有正当理由,应不构成犯罪。


        不过高雄地院认为王男未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装设GPS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依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罚金五万元,缓刑两年。

上诉后,高雄高分院改判拘役五十天,妨害秘密罪原为二审定谳案件,因王男是公务员遭加重处罚,检察官认为判王男有罪“有失公允”,上诉三审,但遭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以判处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罚金,缓刑两年定谳。


资深刑警:判决影响办案


        多位资深刑警无奈表示,美、日等国对“装GPS办案”都有立法,可向法官申请,但“我国”无相关立法,反而形成违法。


        警方表示,追缉贩毒、诈骗集团往往需要全程跟监,运用GPS是无法避免的事,且装在歹徒车上是为办案,非存心不良,今后若不能以此法查案,“对办案的影响真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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