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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把漳州110打了,踢肿阴囊,判了缓刑

LBS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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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庄飞雄在漳州市…拒不配合到现场处理警情的民警工作,期间辱骂民警、脚踢出警的被害人洪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右侧阴囊局部红肿、触痛,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02刑初533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飞雄,男,1968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启润,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飞雄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伟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飞雄及其辩护人蓝启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庄飞雄在漳州市芗城区XXX牛肉锅里捞因酒后殴打庄某,后拒不配合到现场处理警情的民警工作,期间辱骂民警、脚踢出警的被害人洪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右侧阴囊局部红肿、触痛,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图文无关

另查明,被告人庄飞雄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洪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飞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郑某、刘某、庄某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芗公鉴[2020]25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体损伤检查示意图、伤情照片,被害人在职证明,被告人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飞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庄飞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飞雄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庄飞雄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飞雄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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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缓则圆:事后判了缓刑,则大家都各得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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