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捌停警车、闯入交警大院追砍警员:哈尔滨一男子被检方公诉,建议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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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别停警车、闯入交警大院追砍警员,后被持枪特警制止并带离…2021年2月15日,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5~4.5年。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检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事因:开车违法曾被处罚,对交警怀恨在心
2019年9月19日,付某某开车到宾县宾西镇老十字街桥头,在一地摊前购买了一把尖刀,其左手拿刀右手把方向盘驾车往宾县开,行车途中发现前面有一辆警车在前面行驶,便开车别停警车。
付某某拎刀下车发现车里没有张某某后,被同车的吕某某拽上车,继续驾车往宾县行驶。
此后,付某某发现警车在后面尾随,待驾车行驶到宾西民生医院附近时,其拿刀下车,发现警车没有停下继续往前行驶,便追上警车并发现有交警对其录像,就对交警说:“你不用录我,和你没有关系,我找张某某。”
随后,付某某继续开车往宾县交警大队行驶,此时他接到家里人电话,顺手将电话扔到车外继续驾车往交警大队行驶,到交警大队院内后,他拿刀下车走进交警大队楼内上二楼寻找张某某,因二楼装修就下到一楼,到一楼大厅四处看有没有张某某后,拿刀走出交警大队大楼,其中一名辅警拿记录仪录他,便拿刀追赶那名辅警,后被持枪的特警制止并被带离交警大队大院。
检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因心生怨恨产生杀害他人的动机,并购买尖刀驾车到被害人工作地点寻找被害对象欲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未找到被害对象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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