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监受贿1190万,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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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张春义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春义为毕业年级学生讲授思政课 |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消防验收、学生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83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春义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依法应从严惩处。张春义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春义简历:
1982.09—1984.07 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1984.07—1987.11 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处办事员
1987.11—1993.06 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处科员
(1985.04—1989.12在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专科学习;1989.10—1991.04挂职任东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1993.06—1997.05 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处副科级干部
1997.05—2001.02 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教育科副科长(正科级)
(1997.04—1999.06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学习)
2001.02—2005.10 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副处长
2005.10—2010.05 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2003.09—2006.06在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6.02—2006.12在山东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0.05—2012.04 山东省临沂市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4—2016.02 山东省临沂市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6.02—2016.10 山东省临沂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6.10— 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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