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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四级警长贪污168万元被公诉:长期为走私油销售人员通风报信

LBS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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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检察网


福建一派出所原四级警长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37万元、贪污31万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提起公诉。7月13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详情。





起诉书披露,2016年12月至2021年2月间,高伟民先后担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科员、一级警员、四级警长。其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查办、打击犯罪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共计人民币137.5万元。


2016年12月28日,时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科员的高伟民在平潭县芦洋乡大渊村查获7辆满载“走私油”(无合法手续、来源不明成品油)的改装油罐车。后高伟民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查获的“走私油”私自变卖获利,贪污共计人民币311634.3元。


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高伟民在担任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科员、一级警员、四级警长等职务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为高某甲在中楼派出所辖区范围内从事销售“走私油”的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高伟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贪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伟民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属自首、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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