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违纪盖章,被检察院移交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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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无吸毒史证明材料,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公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该涉嫌违纪违法线索被移送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被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延伸监督效果。
案情显示,罪犯唐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2017年1月4日,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至2024年11月19日止。唐某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唐某被交付湖南省雁南监狱执行刑罚。
最高检介绍,2022年4月,雁南监狱对罪犯唐某拟提请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新地区检察院)进行审查,发现案卷中存在一份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的证实唐某无吸毒史证明材料。案卷中还存在一份该派出所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作废的《声明》。华新地区检察院针对存在矛盾的两份材料开展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对唐某提请假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唐某的哥哥唐某甲明知唐某有吸毒史,为使其获得假释,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唐某无吸毒史的证明。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唐某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但其明知自己有吸毒史,却多次与哥哥唐某甲通讯、会见,要求唐某甲获取无吸毒史的证明。通过对唐某居住地村委会部分村民、村干部等人进行调查走访,检察机关了解到唐某未婚未育,姐姐外嫁,哥哥唐某甲长年在外地工作,经济状况较好。与罪犯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出狱后要随唐某甲外出工作和生活。
检察机关认为,鉴于唐某甲在本案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派出所虚假证明文件,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不宜由其承担协助监管唐某的责任。且唐某系贩卖毒品案件的主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再犯罪可能性较大。
检察机关对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向该派出所负责人和相关民警、辅警了解情况,调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现派出所出具证明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公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2022年10月26日,检察机关向雁南监狱出具不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并将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2022年10月28日,雁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不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查实后,于2023年5月16日对该所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最高检阐述本案指导意义
来源 | 最高检、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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