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小区业主速看!最新河南物管条例刚刚通过,涨物业费需50%以上业主同意,有这么多说法,你应该知道~
历经三次审议,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常委会审议又对《条例》三审稿进行了多处修改。
条例解读
此前,我们已经多次对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行追踪报道。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法制委联合举行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记者会,回答焦点问题。
(↑网络配图↑)
[亮点1]
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涨物业费要50%以上业主同意才行
新版《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电梯卡人、困人是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物业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抢修导致电梯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2]
我省将建立“黑名单”,让失信物业寸步难行
此次,《条例》新增规定,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具体如何实施?昨日,省建设厅副厅长张达在记者会上表示,下一步我省将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同时,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体系的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企业的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并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居民和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亮点3]
业主投诉物业违法,相关部门必须调查核实
此外,本次《条例》对十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的划分,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一些违法行为时,如何投诉?
对此,张达介绍,《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和登记制度,并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这些单位在接到举报以后,必须要调查核实跟踪处理。
行动指南
啥能做、啥不能做,来瞅瞅这份指南
@业主:《条例》规定了18类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禁止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建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等。
@物业服务企业:《条例》也对物业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禁止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物业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等信息;
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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