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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故意隐瞒终闯祸
为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法治环境,淮南普法开设“疫”案说法栏目,解读典型涉疫案例,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例为鉴、以案例为戒,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情速递
6月13日,天长市居民张某明自驾私家车从天长出发到上海市松江区谈业务,当晚自驾返回天长家中,未主动向社区报备行程。6月15日上午,张某明去永福路建设银行办理业务,银行查验其健康码和行程码,发现其行程码带*,并显示有上海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银行立即向社区报告并报警。
张某明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
6月15日,张某明被送至市健康驿站进行集中隔离。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天长发布 安徽政法 淮南普法
淮南发布(ID:huainanfabu)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