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典型案例、大案、要案篇)|法宝盘点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盘点已走过一年时光。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历经司法、农村土地、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各种立法与改革;我们实时关注最高法、最高检典型案例,实务司法案例。前两期推送了中央立法篇、地方立法篇,本期推送典型案例、大案、要案篇。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二、最高法再审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月21日15时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由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林文学担任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准时就位。随着林文学手中法槌的敲响,最高法受理审查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拉开帷幕。
3年前,江苏泰兴“12·19”污染环境案件因媒体曝光案发,泰兴锦汇化工公司等6家公司被法院判处1.6亿余元巨额罚款。被告企业之一锦汇公司不服二审 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庭审中,锦汇公司就是否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巨额罚单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与被申请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展开激辩。
王树义认为,最高法开庭审理泰州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件,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通过这个案件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我们已经有了环境公益诉讼制 度,需要让社会都关注它,让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踊跃提起公益诉讼,监督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从而动员起更多力量保护环境。”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1.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2.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3.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4.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5.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6.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
案例二:施美丽故意杀人案
案例三:黄泽学强奸案
案例四: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二 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三 江苏南京“7·21”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四 广西柳州市桂坤酒厂、德顺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配制酒案
案例五 广东省惠州市老铁烤鱼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六 海南邓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糖精枣”案
案例七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例八 河北省邢台市冉荣阳、崔保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
案例九 浙江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案例十 连州市红楼宾馆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等案件
六、北京发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入列
4月13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1 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 “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3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4 “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5 “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6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7 “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8 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9 “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10 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七、“稻香村”商标争议十年拉锯烽烟再起
一场持续10年之久的商标争议事件,近日烽烟再起。
据了解,涉及“稻香村”这一品牌的企业,有南稻、北稻以及保定稻之分。“南稻”指的是苏州稻香村,“北稻”指的是北京(三禾)稻香村,“保定稻”是保定生产的稻香村。
其中,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均是有着百年历史的企业,两家都以生产糕点类产品闻名,且都曾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的称号。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介绍,北京稻香村作为一家中国传统食品的工商企业,从1895年在前门外观音寺开业,至今已经走过120余年。
北京稻香村早已就商标近似问题向商标局、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并最终进入法律程序。2013年商评委做出裁定,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15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九、最高检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剖析:防避冤假错案重复发生
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都是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案例四、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案例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案例六、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八、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九、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十、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十一、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朱某与某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案
案例二、 柴某、毕某与某县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案例三、某县安监局与某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抗诉案
案例四、熊某与某县国土局、县房管局行政登记抗诉案
案例五、某村委会与王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抗诉案
案例六、胡某等与某乡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抗诉案
案例七、某村委会19(2)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案例八、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城建行政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九、某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
案例十、某区水务局与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
十二、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索赔9000万 百度被判赔323万
大众点评选择诉诸法律,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索赔9000万。昨天(26日)上午10点,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众点评的创建者和运营商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但驳回了汉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称,其行为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而百度公司认为,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同时提供餐厅预定、外卖等服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自己与大众点评没有竞争关系,抓取内容符合Robots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审判长徐俊指出:“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网实际上模式有些区别,但有些方面也是相似的,我们去消费的时候,我既可以用大众点评网去找一家商户,我也可以用百度地图来找这个商户,我都可以看到这些信息,实际他们有一种替代的关系,这种竞争还是比较直接。”
法院认为,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
十三、最高法再审“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被申请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上午9时开庭。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南海救助局法定代表人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在法庭上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所涉我国加入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以及涉案救助合同的性质等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暂时休庭评议,约30分钟后,继续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
十四、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布六起净网典型案件
记者从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获悉,净网2016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协同作战,破获了一批利用网络传播色情淫秽信息案件。全国扫黄打非办对外公布了6起典型案件。
1.浙江丽水“11?16”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2.上海“2?29”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3.湖南岳阳“4?25”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44 34820 44 15537 0 0 2527 0 0:00:13 0:00:06 0:00:07 3060
4.江西上饶“3?07”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5.浙江绍兴“5?26”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6.陕西西安“7?19”网络女主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十五、公安机关公布“e租宝”案件侦办追赃进展 目前已追缴涉案资产价值逾百亿元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机关获悉,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e租宝”案件已于2016年8月14日侦查终结,丁宁等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2014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丁宁、张敏、丁甸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钰诚系”公司及“e租宝”网络平台,伙同犯罪嫌疑人彭力、雍磊等人大肆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支付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涉及90余万人、580余亿元,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近370亿元。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察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十七、最高法:中文“乔丹”商标应撤销 拼音“qiaodan”维持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十八、北京检方认定雷洋案5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3日发布消息: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十九、快播案一审宣判 王欣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9月13日,备受关注的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涉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快播公司及王欣等四名被告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大量传播淫秽视频,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均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3个月、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数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十、徐玉玉案: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案情简介:2016年8月19日下午4点30分,刚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徐玉玉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有一笔助学金要发放给她,徐玉玉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
8月21日,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就和家人报了案。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突然晕厥,不省人事,虽经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
8月23日,临沂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
8月2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此案在逃犯罪嫌疑人。
8月28日,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9月30日,7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评点:电信诈骗已存在多年。社会更深刻认识其危害,全面向其宣战,是从徐玉玉案开始的。18岁女孩用生命的代价,也许可以让后来者不必再承受她曾经经历的苦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