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3.13-3.19) | 法宝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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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细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一条主线和四大亮点”
一条主线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领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不忘初心,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亮点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亮点二: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打造看得见的公正;亮点三: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亮点四:完善巡回法庭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二、民法总则草案作126处修改 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为八岁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等。
乔晓阳说,《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三、网购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15日实施 有商家提高门槛
记者日前从国家卫计委获悉,2016年,全国查处并结案的“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件共6439件。下一步,国家卫计委将推动出台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经费投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项法律制度全面落实。
四、官方拟推行业标准 规定客栈民宿不得设侵害隐私设备
近日,商务部组织起草行业标准《租赁式公寓经营服务规范》、《客栈民宿企业经营服务规范》和《社区餐饮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租赁式公寓企业应配合顾客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客栈民宿经营者不得以叫嚷、纠缠旅客招揽住宿,不得强行向旅客推销,不得任意哄抬收费,不得设置侵害旅客隐私的设备。
五、“好人法”条款再修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拟不担责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条款第二次被修改。
六、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今天(1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个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七、民政部规范社会组织抽查:禁收社会组织任何费用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日前发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暂行办法》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发布施行
记者从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发布施行,我军首个《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时出台。新修订的《标准》分10章共68条,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11条,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增加了心脏超声、血清肌酐、血清尿素、空腹血糖和妇科超声5项辅助检查项目,细化明确了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和特种作战等特殊专业的身高、视力、骨关节、心血管、耳鼻喉和口腔等项目合格标准,增加了低视力者的矫正视力、屈光不正矫正术后眼底检查项目,进一步细化增加了7项女性学员不合格标准,将体重标准上限放宽了5%,调整放宽了文身、瘢痕等部位和大小限定,传染性麻风病人接触史、晕车、晕船、慢性副鼻窦炎等检查项目予以取消。
九、网购退货首次明确“七日”期限:签收次日开始算
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内容。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十、国务院法制办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自1990年12月28日开始施行。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缔约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遇到了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但由于缔约程序法规定较为原则,难以完全满足对外缔约实践需要。为进一步明确缔约程序,在缔约程序法规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从条约谈判、签署、审批(备案、登记)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明确了谈判、签署请示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报请国务院核准应当附具的相关材料,增强了可操作性。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精神以及多年来的缔约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条约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对征询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一、中国民法总则诞生 开启“民法典时代”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立法机关目前考虑分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十二、最高法要求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人民法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提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站在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目标、方向和重点,在依法积极回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中各方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的基础上,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江西法院出台相关政策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3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评估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公告》,指出愿意参加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评估机构,可以向省高院或者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省高院暂不受理注册地在南昌市以外评估机构的申请),相关法院经审核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示。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评估机构应在2017年3月13日至28日向省高院、各中级法院提交申报材料。以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上旬提交申报材料。
二、上海规范共享单车:暂停投放 编制标准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交通委获悉,上海市交通委已约谈了摩拜、ofo等6家共享自行车企业(目前共投放约45万辆),考虑到中心城区停放点容量趋于饱和,要求即日起暂停投放。对于4家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要求立即停止投放。上海市交通委在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约谈在沪运营共享单车企业时表示,企业要加强运营管理,实行用户实名注册登记制度和登记上牌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标准,畅通投诉渠道。
三、多地再启新一轮楼市调控 青岛非当地人限购1套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六个部门出台政策,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青岛市区购房作出限制。另一个城市南京也在昨天升级了此前的限购政策,从3月16日起,南京将高淳、溧水、六合纳入限购范围,主城区户籍居民限购第三套房。根据青岛发布的通知,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四、新疆出台“十三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新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全疆将按照区域布局合理设置儿童专科医院。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疆未来新增出生人口将持续增加,妇产、儿科、生殖健康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新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提出,未来5年要按照区域布局设置儿童专科医院这一战略目标,包括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基础上设置自治区儿童医院,各地(州、市)可规划设置1所儿童医院等。
五、江苏省出台失信人联合惩戒机制
据悉,近年来,江苏省在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文件提出的联合惩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符合一定条件的手机定位信息、实名登记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等10多项联合惩戒措施。此次《意见》的出台,共有55个部门和单位参与实施联合惩戒,惩戒措施达68项。各项惩戒措施任务分解明确、落实程序清晰可控,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同时,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单个部门在单一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北京:调和油未标识配料含量 法院判决10倍赔偿消费者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用调和油,发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商标处标明配料含量,认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起诉至法院。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法院判决超市退货、退款并10倍赔偿消费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是由橄榄油和葵花籽油两种配料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高于葵花籽油,可以认定其为涉案商品中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以图形、文字等形式多次出现“橄榄”,在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因此,涉案商品应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其未作标示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李先生要求退货、退款且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茅盾手稿被“天价”拍卖 家属申请追加买家为被告
因认为拍卖公司天价拍出茅盾手稿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茅盾的孙子、孙女等3名亲属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简称经典拍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之后将涉诉手稿卖家张先生追加为被告。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方又提出追加竞拍手稿的岳先生为被告,案件审理的内容,也从界定茅盾手稿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书法作品,逐渐扩展到了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违规拍卖的层面上。当天,此案经过法庭调查等程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是否追加岳先生为被告尚待下次开庭确认。
三、违规作业失火致17人死亡 辽宁一企业12名责任人被判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一矿业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电焊作业造成失火,失火产生的有毒气体进入副井,导致正在副井作业的17名工人死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以曹志兴为首的12名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