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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 | 法宝盘点

2017-05-31 北大法律信息网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每月初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及热点案例梳理。带您一起快速回顾过去一月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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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新媒体被纳入管理范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5月2日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规定》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二、六部门联合发文 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六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各省级政府要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三、9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社会智库实行双重管理


民政部、中宣部、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对社会智库实行分类登记,双重管理,综合监管,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


《意见》明确,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社会智库,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四、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意见发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整合、机制创新。


《意见》从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风险化解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全面规定。


五、最高法审委会原则通过关于审理组织卖淫等刑案的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十四条,规定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


六、两高发布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规定》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责任的一个体现。《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七、中宣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采编播管岗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要统筹配置现有编制资源,按规定合理使用编制,将编制资源向采编播管岗位集中,优先保障核心业务岗位用编需求。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开展人员编制总量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形成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模式。要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推动新闻单位与采编播管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人事劳动关系,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采编播管人员;完善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对所有人员同等要求、统一管理。要形成推动媒体融合的用人机制,探索建立相对统一、公平合理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新闻从业人员的融合发展积极性。


八、“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情节轻微或可免于刑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尚未对外公布,不过4月1日最高法官网转载《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显示,最高法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研究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九、最高法:债务危机优先保护生存权 守卫家庭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近日在浙江调研家事审判工作时强调,要深入研究家庭生产经营危机转化为生活危机的情况,对于深陷沉重债务负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在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要优先保护债务人的人格权、生存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维护家庭成员赖以共同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守卫家庭安宁。


杜万华要求,要在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审慎探索家庭成员对外借贷时各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严格依法打击家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注意防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诚信行为。


十、最高法将出台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来的主要情况。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当场立案率超过95%,上海、重庆、宁夏等地超过98%。“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基本根除。下一步,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


十一、安监总局:联合惩戒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10类失信行为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这10类行为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


十三、司法部印发《关于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印发《关于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指导意见》,就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 〉的通知》要求,推进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部署。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准确把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十四、环保部对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做出重大调整 30天期限  取消执法人员可随时复查


按日计罚曾被视为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为保证法律的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有力执行,环保部专门出台了配套办法。但是,从两年多的执行效果看,在五类案件中,按日计罚案件增长幅度相对较小,人们期待的严厉处罚效果并没有显现。5月18日,环保部对办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修改稿中,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被取消。环保部认为,这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据环保部介绍,《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一项即“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同时,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另一方面是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而这也是《办法》修改草案的核心修改内容。


十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意见》指出,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好企业、市场、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生产力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为目标,建立健全竞争有序、有法可依、监管有效的石油天然气体制,实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有机统一。


十六、住房租赁和销售拟出新规 出租人不得单方提高租金


记者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专门对住房租赁和销售进行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十七、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共十八条,其中,第一至三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服务类别作出要求;第四至八条,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安全评估作出要求;第九至十一条,对许可受理、许可审核、许可决定作出要求;第十二至十六条,对许可变更、续办以及注销的条件、材料和程序作出要求;第十七条,对抽查、考核等监督管理要求作出要求;第十八条,对生效时间作出要求。


十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意见》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持续增长,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国内需求。


十九、国办:确保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项目在县域落地


国务院办公厅24日发布《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扶持,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人才支持计划等,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各地要积极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确保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项目、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在县域落地。


《意见》提出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县(市)创新能力监测,加强县(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调查工作。


二十、四部门: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非京籍儿童入学审核 异形房证明无效


2017年北京市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意见相继出台。记者梳理发现,截至昨日,除延庆外15个区已发布非京籍儿童“五证”审核细则,部分区在“五证”审核细则上有所变动,要求有所提高。


与京籍儿童相比,非京籍儿童提交信息后,监护人(父母)还需持有关材料进行“五证”审核,审核细则涉及务工就业时间、社保缴纳时间、实际居住情况等,各区不尽相同。


二、浙江:开发商样板房“玩猫腻”最高可罚50万


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提出,房地产经营者在样板房上“玩猫腻”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办法》指出,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要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三、北京:严重失信限制买房 公务员失信将曝光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意见》旨在强化诚信行为激励,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其中特别提出,将加大对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意见》明确,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行为清单》。


四、西藏加快保护妇儿权益立法进度


5月9日,西藏官方在第四次全区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中强调,今年将加快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制定与完善。目前,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被纳入西藏2017年立法计划,全面调研已展开。此外,西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表示将加快制定《西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立法项目的审查修改工作。


五、武汉落户新规:大学毕业3年内无须买房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2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自22日起实施一系列落户新政策。对于留在武汉创业就业的大学生,毕业3年内无须买房即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政委杨明建介绍说,新落户政策以“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降低招才揽仕门槛”等为原则,共调整18项具体户口迁移政策,涉及国家“千人计划”及武汉“城市合伙人”、大学毕业生、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高管、投靠父母子女夫妻等四大类人群。其中,新规明确降低了大学毕业生的落户“门槛”:毕业3年内在武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须买房,只需提交《申报户口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等材料,即可申请落户。


六、甘肃出台新规禁止随意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印发了《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规定》指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七、保定:部分商品住房取得房产证后未满十年不准买卖


记者22日从保定市政府获悉,自5月23日起,保定市主城区要求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的“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


保定市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规定,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的“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八、天津高院40条意见服务保障“一基地三区”建设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三个着力”重要要求 为天津“一基地三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意见》,重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本市出台的促进“一基地三区”建设的四个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向纵深发展的40条具体举措。


九、安徽新修订禁毒条例 吸毒者三年内不得申领驾照


吸毒者在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为吸毒者提供便利,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27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禁毒条例》,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水电费牵出虚开发票大案 发票金额超过1亿元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州吴忠市国税局稽查人员经过抽丝剥茧,发现一桩羊毛深加工企业虚开发票亿元的大案,6户涉案企业利用其涉农企业身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78份,涉及金额17702万元。


经查,该犯罪团伙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共向广东、天津、江苏、河南、陕西、山东、宁夏等7个省区、直辖市的2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78份,金额17702.11万元,税额3009.36万元。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网上通缉1人,依法没收企业违法所得60万元,查封扣押了企业会计资料1000余份、宝马轿车1辆、电脑1台、手机12部、银行卡30余张。至此,“7·20”专案基本告破。


二、浙江曝光11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件


为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动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派出5个督查组,赴全省11个市开展实地督查。


1、杭州市萧山区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帝景项目拖欠工资案。

2、宁波市余姚市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璟月湾项目拖欠工资案。

3、温州市瑞安市浙江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锦湖街道环城河项目拖欠工资案。

4、湖州市吴兴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兴碧桂园项目拖欠工资案。

5、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机电学院项目拖欠工资案。

6、绍兴市诸暨市诸暨越美建设有限公司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项目拖欠工资案。

7、金华市金华经济开发区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创塑业江南工地、天舰文具汤溪工地拖欠工资案。

8、衢州市柯城区浙江成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苦狮线路面“白改黑”工程拖欠工资案。

9、舟山市宁波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峙岛山门安置小区项目拖欠工资案。

10、台州市黄岩区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洋安置房项目拖欠工资案。

11、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牛温泉项目拖欠工资案。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滑坡事故案一审 40多人被判刑


2017年4月26日至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山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大滑坡事故所涉10件刑事案件;5月5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下午,法院对上述案件涉及的26名直接责任人员和19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红坳受纳场)发生了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亿余元。在“12·20”特大滑坡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四、谢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法庭秩序案一审


5月8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法庭秩序一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谢阳家属、各界群众代表以及来自境内外的媒体记者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谢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其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谣言予以了否认。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以来,谢阳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公然鼓吹“颠覆政权是基本人权”,其利用策划、炒作敏感案件的方式,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仇视政府,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被告人谢阳在2014年代理的一起村民诉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时,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庭审秩序。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七大典型案例


1.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6.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7.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六、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 首次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

2.英属维尔京群岛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叶某某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3.栖霞市绿源果蔬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案

4.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5.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6.现代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独立保函索赔纠纷上诉案

7.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LAURITZ KNUDSEN ELECTRIC CO.PTE.LTD.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8.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9.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 、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10.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再审案


七、最高检发布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


1.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4.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5.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6.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八、最高检披露于欢案检察机关调查详情


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对外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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