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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燕卓:快递增值服务的类型化分析与法律规制 | 法宝推荐

【作者】兰燕卓,女,黑龙江大庆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因篇幅较长,已将原文注释去掉,建议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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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于2015年出台了第一部全面指导快递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肯定了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快递业未来需坚持市场主导、安全为基、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寄递需求。因此,提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服务能力是未来快递业建设的重要环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增值服务,正是在遵守《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差异化市场需求与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结合,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实现快递业未来发展的重大突破。


  一、快递增值服务的发展必要性


  快递增值服务,是相对于快递基础服务而言的概念,其指的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自身服务网络为支撑,并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为快递用户提供传统递送服务之外的附加值较高的服务。现阶段,我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发展目光聚焦于拓展快递增值服务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开展快递增值服务是顺应我国快递业未来发展趋势的体现。随着21世纪“互联网+”的崛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急速拉动了市场对快递服务的需求。电子商务活动集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于一体,这一特征决定了快递服务将成为其繁荣发展的重要环节。与之相应,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将成为快递业新趋势。电子商务快递服务的最大特征就在于与电子商务相伴而生,为电子商务服务。当前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快件配送速度慢。因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间的信息沟通不及时,由此降低了快件配送速度。其二,快件配送损坏率高。鉴于快递服务价格长期受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打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导致快件受损的事件屡现。近年来,针对电子商务服务进行投诉的客户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电子商务企业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形象。为了改善现状,实现双赢,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应以用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多样增值服务。通过增值服务,一方面,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能够摆脱低价服务的禁锢,释放快递服务的活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因快递服务质量的改善而提升业绩,树立品牌形象。


  第二,开展快递增值服务是提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企业竞争力,指的是企业依据内外部环境变化,通过有效利用、配置资源构建竞争优势,从而扩张市场和赢得利润,实现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而言,其竞争力含义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通过对各项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更持续且有效地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主要凭借低成本的网络优势向用户提供较低价格的快递业务,保持其市场竞争力。但是,近年来随着外资企业迅猛进军国内快递市场,我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价格竞争优势渐趋衰弱。如联邦快递先后于2007年、2008年连续实施几次大幅度降价以扩张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我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急需通过服务能力的提升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因为增值服务的提供,有助于企业构建该企业的独特竞争优势,从而扩大服务的用户范围、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企业的安全保障水平。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张是发展快递增值服务的必然结果,如作为京津冀区域最大的同城快递,小红马快递在主攻同城快递当日件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招之送”同城精品加急限时服务,成功垄断了北京票务配送市场。


  第三,开展快递增值服务是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用户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不再局限于传统递送服务,而是在寄送的基础上衍生出多元的个性化需求。如部分用户对快件的时效、安全、价格有着特殊要求;部分用户对住址等私人信息的保密特别关注;部分用户对快递服务的延伸价值有特殊追求。然而,当前我国快递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不仅快递服务种类少,基本为传统递送服务,而且服务间差异甚小,无论是在服务内容还是在服务质量方面都十分雷同。这一现象不仅将直接导致既有快递服务领域发生畸形价格竞争,不可避免地进一步牺牲快递服务质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当代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模式,降低了用户生产或者生活的便捷度与舒适度。在此情形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证合理的利润前提下,改善同质化现象,为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以期最大化地实现用户满意度。具体而言,企业开展增值服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从用户的需求出发,整合仓储、运输、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资源。二是根据快件的价值、易腐坏性、危险性等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以实现高效与安全配送目的。三是秉持用户至上的理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满足用户提出的各项延伸服务需求。


  二、快递增值服务的典型类别


  不同的时代背景会催生出不同的快递增值服务,其类型不胜枚举。尽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专章规定了代收货款、签单返还、限时快递与专差快递四类快递增值服务,但是实践中的类型远不止此。如“三通一达”、顺丰等企业均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签单返还、保价等多项增值服务;韵达快递在此外还开展仓配一体化、贵重物品快递等服务;顺丰则囊括包装服务、正式报关等服务。纵观而言,以下五项增值服务最具有普遍性:


  第一,代收货款。该项增值服务的运作模式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在递送快件的同时,向收件人收取货款的业务。代收货款这一服务与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身的电子商务相伴而生,能够有效提高远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这一服务亦可被运用到货物样品、大批货物等工业用途的寄递活动中。代收货款服务得以存在的合法基础在于,寄件人与收件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使寄件人负有交付快件的义务,以及收件人负有给付快件对价的义务。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仅为寄件人收取货款的被委托方,其应当严格依照约定受领货款,不得擅自变更价款金额,在收取货款后,该企业应当将货款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寄件人。原则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收件人不产生直接法律关系,但当企业因过错而导致快件递送不符合约定时,收件人享有不给付或者不完全给付货款的抗辩权。实践中,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该服务的开展地点、货款的返款时效、服务是否有偿等,防止用户因不清楚规则而错误选择或产生争议。如中通快递将此服务范围限于北京与上海两地,用户可以选择刷卡或者一周一返的滚动返款模式,并且该项服务为有偿。


  第二,签单返还。该项增值服务内涵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后,将收件人签收或盖章后的回单返回寄件人。签单返还不仅是核实收件人身份,防止快件被冒领、误领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收件人行使快件验收权的体现。寄件人可以通过快递服务合同的约定确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签单返还义务。在签单返还法律关系中,首先,企业应当要求收件人出示有效证件,确认其身份为快递服务合同的第三方利益主体。其次,企业应保障收件人行使快件验收权,以便收件人判断寄件人是否依据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是否存有显性瑕疵。最后,在快件递送无误情形下,企业应当辅助收件人填写签收单的相关信息,反之,则收件人有权拒绝签收快件并填写签单,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在开展签单返还服务的过程中,通常应当预先告知用户此项服务的覆盖范围、业务程序,或者是否需要收取费用等事项。如韵达快递的该项服务可覆盖其能到达的全部区域,且寄件人需要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与快递业务员说明,并由该业务员在面单上注明“回单返回”字样;圆通速递提供的该项服务,用户可按需要选择寄付、到付、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


  第三,限时快递。该项增值服务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限定的时间段内将快件送达用户。限时快递的产生,主旨在于适应不同用户对收件时间的不同需求,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快件送达时间与收件人空余时间相互冲突,防止用户生产、生活受到阻碍。一般而言,同城快递服务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的时限不得超过72小时。然而,上述法定时间段仅为快递服务的通用标准,并未排除快递服务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另行约定服务时限的权利。在限时快递服务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寄件人要求,在特定的时间节点或者时间段将快件送至收件人。若快件提前或者逾期送达收件人,则属于企业不当履行义务的情形,遂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企业一般将时间段细分处理,如顺丰速递在限时快递领域的服务包含即日达、次晨达、次日达、隔日达等多样,可以满足不同用户对快件送达速度的不同层次需求,对用户具有较大吸引力。


  第四,虚拟地址。该项增值服务内涵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需要寄件人填写收件人的详细收件地址,而只是按照相关提示,填写一串由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的代码。虚拟地址服务的提供,是对快递实名收寄制环境下收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因为通讯地址属于其身份的敏感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与价值性,容易遭到不法分子利用,所以需要在快递服务中通过相应的脱敏技术措施进行数据变形,转换成不再具有识别性的信息,防止泄露、损毁和丢失。基于快递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企业在提供虚拟地址这一增值服务的环节中,应当履行严格保密并且按照约定使用的义务,防止因信息泄露或者滥用给收件人造成损害。与传统递送服务的要求不同,在该项服务下,企业无需负担为收件人送货上门的义务,而是应当在快件送达指定网点后短信通知收件人前往自取。实践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一般借助自身经营网点与社会资源开展合作,为虚拟地址的普及铺就道路。如顺丰速运成功吸引大批便利店成为其合作伙伴,推出虚拟地址服务,即运单收件地址仅需记载附近的顺丰服务网点或合作便利店的地址编码。


  第五,保价。该项增值服务内容是指,寄件人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声明快件价值,并依约支付此价值的一定额度的保价费用,当快件在递送过程中发生丢损时,在声明价值真实的情况下,该企业按照此声明价值赔偿寄件人相应损失。通常,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会按照运输行业的惯例,引入赔偿限额制度以减轻其责任,即当未保价的快件受到损害时,寄件人只能获得资费的三至五倍的赔偿。鉴于赔偿限额制度不足以弥补快件价值较高的寄件人的损失,因此快递保价服务应运而生。


  针对保价服务,企业在与寄件人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有义务如实告知寄件人有关保价的事实内容,如保价费用的计算标准、最高保价限额、企业的免责条款等。寄件人自愿选择保价服务的,则应当履行向企业提供真实的声明价值以及交纳额外的保价费用的义务,该义务是其将来以自身对于快件的前期声明价值作为赔偿限额的基础。在保价服务中,快件声明价值的确定是关键,企业最高承保限额是必备条款,以避免企业负担过重。如中通快递明示最高承保额为10000元人民币,要求寄件人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在寄件的同时支付保费,否则视为放弃保价权利。


  三、快递增值服务的法律规制


  由寄件人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订立的快递基础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即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收件人因该合同享有签收快件的权利。快递增值服务的开展是在快递基础服务合同内容之上的升级,同样涉及企业、寄件人与收件人三方主体。为了规范快递增值服务,保障主体合法权益,本文从快递增值服务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快递增值服务在本质上是快递基础服务合同的一项增值服务条款。快递增值服务,意味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向寄件人提供传统的快件递送服务之外的服务,这在理论上已经超越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基础服务范畴,不仅可能会遭受效力质疑,而且不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增值服务的提供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为依据,即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双方达成合意,设立双方权利、义务。但是,快递增值服务与快递基础服务之间的紧密联系性,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快递基础合同而存在,不能单独另行构成一项新合同。因为快递增值服务或以快递基础服务为前提,如签单返还、代收货款;或直接融入基础服务中,如各类限时快递、虚拟地址与保价,其共性在于为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以及增加某项义务,所以快递增值服务的内容应当定位于快递基础服务合同的特殊条款。理论上,若将快递增值服务条款直接规定于快递基础服务合同之中,完全能够契合既有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体系。通常而言,一份完整的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包含快递详情单、快件基本信息、责任条款等内容,快递增值服务则作为一项可供选择的附加条款。实践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已多采取此类做法,在节约当事人订约成本的同时,提高订约效率。如大多数企业在合同文本上都标有保价条款,告知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当未保价的快件损毁、灭失时,该企业承担特定数额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二,快递增值服务条款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快递增值服务条款被纳入快递服务合同之后,不会因此丧失其独立性。因为对于寄件人而言,快递增值服务的价值在于满足寄件人更高标准的服务需求,是否选择增值服务以及选择何种类型的增值服务取决于其意思自治。增值服务条款的核心在于,企业应当履行提供增值服务的义务,寄件人应当履行给付增值服务对价的义务。增值服务有偿的合理性基础在于:其一,增值服务的定位决定了服务应当收费。鉴于增值服务是快递基础服务的条款,而快递服务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即该企业需要依约向用户全面、适当地履行提供增值服务的义务,而用户需要给付该部分服务的对价。其二,对增值服务进行收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快递增值服务的本质在于,企业在完成快件递送的基本功能基础上,根据寄件人需求提供各种延伸服务,寄件人从增值服务中所享受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不可与其接受基础服务的结果相提并论。其三,企业为寄件人提供增值服务所投入的成本也远高于其提供基础服务所需的成本,该部分额外支出必然需要从市场中得到补偿。《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将附加服务费用的内容含括在服务费用专章当中,为对增值服务进行收费提供了合法依据。


  第三,相关主体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围绕快递增值服务,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收件人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义务的履行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不当将使相关主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寄件人负有如实告知收件人快件基本信息的义务,以及依约定支付增值服务对价的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负有依约定递送快件给收件人,以及收回货款、签单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律、约定进行赔偿的义务;收件人依其与寄件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而负有在特定条件下交付货款、签单的义务。若出现寄件人或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时,应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需特别注意违约行为下的侵权责任问题,即因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违约行为,可能直接侵害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企业应当向收件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寄件人选择虚拟地址的增值服务,但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保护不足,致使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被恶意篡改、不法利用,给收件人造成重大损失。又如在保价快件丢失的情形下,企业不依约定履行赔偿责任,造成收件人损失难以得到弥补或者损失扩大的,其应当就该项损失向收件人进行赔偿。除此之外,若企业因收件人过错而无法完全履行义务,如其拒绝给付货款或者返还签单,则由收件人向寄件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收件人拒绝履行义务是行使其合法抗辩权,如快递递送错误或部分毁损,收件人有权拒收,则无须承担责任,而由寄件人与企业依法律或者约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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